1998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7条第3款规定:“公安消防队除保证完成本法规定的火灾扑救工作外,还应当参加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第一次以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抢险救援是公安消防部队的任务之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文件也明确指出,“公安消防队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要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并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什么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和配备应急救援器材?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 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 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 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 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 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 常运转。
”这是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指 定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指定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 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具有较高的风险,事 故发生率相对较高,影响面也较大,有必要对它们作一些特 别要求。
因此,安全生产法要求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 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 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组织是单位内部专门 从事应急救援工作的独立机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 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 单位建立了应急救援组织,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组织即能够迅速、有效地投入抢救工作,防止事故进一步 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了保证能够 适应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应急救援组织应当配备专门的应 急救援人员,并根据需要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和必要的 演练,使其了解本行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有关法律、法 规以及安全救护规则,熟悉应急救援组织的任务和职责,掌 握救援行动的方法、技能和注意事项,熟悉本单位生产安全 情况,熟悉事故预防处理计划;掌握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 性能、使用方法、常见故障处理和维护保养的要求等。
对一些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一般不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在发生事故时应急救援任务相对较轻,可以由兼职应急救援 人员胜任的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是由于其所 从事的作业具有危险性,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兼 职应急救援人员也应该具有与专业应急救援人员相同的素质, 在发生事故时能够有效担当起应急救援任务。
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在平时参加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但应安排适当的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在发生事故时应当保证能够立即投入应急救 援工作中来。(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经常维 护、保养。“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建立了应急救援组织,但 如果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事故应 急救援就没有工具和手段,应急救援组织也难以有效地进行 救援。
这些器材、设备必须在平时就予以配备,才能保证出 现紧急情况时做到“有备无患”。因此,安全生产法在要求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 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 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所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 设备和物资”,是指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性质和特点, 有针对、有选择地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使其能 够满足本单位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为了保证这些器材、设 备和物资处于正常运转状态,在发生事故时用得上、用得好, 还应当对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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