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本单位对突发辐射事故的处理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辐射事故的损害,保护环境,保障工作人员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2、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较大辐射事故,是指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4、一般辐射事故,是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二、本预案适应范围
凡单位内发生的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人员超剂量照射等所致辐射事故均适用本应急预案.
三、辐射事故的预防
辐射事故多数是人为因素造成的责任事故,严格放射防护管理,做好预防工作,是防止辐射事故发生的关键环节.
(一)健全放射防护管理体制和规章制度,放射源使用和保管落实到人,纪律要严肃,奖惩要分明.
(二)组织放射防护知识培训,不准无证上岗,严格操作规程.
(三)定期检查放射防护设施,发现问题,及时检修.
四、组织机构及职能
1、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2、技术专家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3、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职责
(1)组织制定医院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2)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4、应急办公室(设医务部)的职责
(1)按照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要求,落实应急处理的各项日常工作;
(2)组织辐射事故应急人员的培训;
(3)负责与技术专家组、现场处置组的联络工作;
(4)负责与行政主管部门、环保、公安、卫生等相关部门的联络、报告应急处理工作;
(5)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理期间的后勤保障工作;
(6)完成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应急值班电话:
五、辐射事故的报告
发生或者发现辐射事故的科室和个人,必须立即向医务科(或总值班)报告.医务科(或总值班)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并及时收集整理相关处理情况向区、市环保局(电话)、省环保局(电话)、环保热线(电话)、市公安局、市卫生局(电话)、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电话)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同时,医务部需在24小时内报出《辐射事故报告卡》.重大辐射事故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到环保总局、公安部、卫生部.
四、辐射事故的处理
1.立即撤离有关工作人员,封锁现场,控制事故源,切断一切可能扩大污染范围的环节,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放射源丢失,要全力追回,对放射源脱出,要将源迅速转移至容器内.
2.对可能受放射性核素污染或者损伤的人员,立即采取暂时隔离和应急救援措施,在采取有效个人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彻底清除污染并根据需要实施医学检查和医学处理.
3.对受照人员要及时估算受照剂量.
4.污染现场未达到安全水平之前,不得解除封锁,将事故的后果和影响控制在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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