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的性质 指国家的阶级性质。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一个国家由哪个阶级进行统治,便直接规定了这个国家的性质。这个问题,也就是国体问题。国家的性质,表明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哪个阶级是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统治阶级的同盟者,哪个阶级是被统治阶级。
根据国家的不同的阶级性质,可以把国家区分为四种基本不同的类型,即奴隶主阶级专政、地主阶级专政、资产阶级专政和无产阶级专政。这些不同类型的国家,都有着不同的性质。不过,前三种专政都是剥削阶级专政,具有不少根本的共同点。即它们都是剥削阶级镇压劳动人民的机器,都是少数人对绝大多数人的统治,都是为维护剥削制度服务的。无产阶级专政则根本不同,它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政权,是绝大多数人对少数人的统治。
各种不同类型的国家,之所以由不同的阶级专政,从而具有不同的性质,这是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即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决定的。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奴隶制生产关系、封建生产关系、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分别居于统治地位,所以它们的政治上层建筑便必然各自形成奴隶主阶级专政、地主阶级专政、资产阶级专政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彼此有着不同的性质。
各种不同性质的国家,其职能也就有所不同甚至根本不同。各种不同性质的国家,都要采取一定的政权构成的形式,才能行使其职能。这就是国家的形式问题,亦即政体问题。国家的性质和国家的形式有密切的关系,但两者有区别,不能加以混淆。相同性质的国家,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相同形式的国家,其性质不一定相同。把握国家的性质和国家的形式的区别,根据国家的阶级性质来判断国家的性质,这是历史唯物主义把握国家问题的科学方法。 西方国家否认国家的阶级性,认为国家是超阶级的,资本主义类型宪法总是以所谓“人民主权”、“民有、民治、民享”、“民主”等等词句掩盖着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阶级性质。社会主义类型宪法则是明确地规定了自己国家的阶级性质,表明了它是由社会的绝大多数成员享有民主的无产阶级专政性质的社会主义国家。这种旗帜鲜明的对国家阶级性质的规定,正是体现了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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