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水平,保障公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及其保障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急救站(点)按照急救中心的统一指挥调度,将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医疗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第三条 院前医疗急救是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事业,是公共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领导,将院前医疗急救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考核体系,建立完善财政投入和运行经费保障机制,推进陆地、水面、空中等多方位、立体化救护网络建设,建立健全急救站(点)布局合理、设施设备先进完备、运行规范高效的院前医疗急救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是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院前医疗急救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院前医疗急救的相关工作。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院前医疗急救事业。

第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急救网络布局要求和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城乡布局、人口数量、应急救援需要、服务半径、交通状况、医疗机构分布情况、接诊能力和传染病患者转运、隔离以及综合封闭管理等因素,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编制急救站(点)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急救站(点)布局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卫生健康部门制定、公布的急救站(点)设置和配置标准,建设急救站(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配备或者利用航空器、舟船等运载工具开展院前医疗急救。

设置省急救中心,履行全省院前医疗急救业务指导、质量控制、能力培训、信息平台管理和重大突发事件指挥调度等职责。设区的市、县(市)独立设置急救中心,履行院前医疗急救指挥调度、培训和考核、信息系统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等职责。县(市)未独立设置急救中心的,由设区的市急救中心履行院前医疗急救相应职责。

第五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批准设置急救中心和急救站(点),组织实施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准则和质量控制规范,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对举报、投诉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急救中心、急救站(点)和急救从业人员应当按照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准则和质量控制规范,提供急救服务。

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准则和质量控制规范,由省卫生健康部门制定。

第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配备数量和质量标准配备救护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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