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一)从业人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
(三)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二、从业人员培训:新参加工作及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公司安排的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在职从业人员应进行卫生培训,培训情况应记录。
三、从业人员个人卫生
(一)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专间操作人员还需戴口罩),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
(二)操作时手部应保持清洁,操作前手部应洗净。
(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手部还应进
消毒。
(四)专间操作人员进入专间时宜再次更换专间内专用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操作前双手严格进行清洗消毒,操作中应适时地消毒双手。不得穿戴专间工作衣帽从事与专间内操作无关的工作。
(五)个人衣物及私人物品不得带入食品处理区。
(六)食品处理区内不得有抽烟、饮食及其它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七)进入食品处理区的非加工操作人员,应符合现场操作人员卫生要求。
四、从业人员工作服管理
(一)工作服(包括衣、帽、口罩)宜用
色(或浅色)布料制作,也可按其工作的场所从颜色或式样上进行区分等。
(二)工作服应有清洗保洁制度,定期进行更换,保持清洁。
(三)从业人员上厕所前应在食品处理区内脱去工作服。
(四)待清洗的工作服应放在远离食品处理区。
(五)每名从业人员应有两套或以上工作服。
五、本制度自20某某年5月5日起执行。
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篇二
一、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二、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您处所有。
四、当食品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生重新上岗。
五、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个人仪表整洁。上岗时必须穿戴统一整洁的`工作服,并应经常换洗,保持清洁。
在工作岗位上不能嚼口香糖、进食、吸烟。私人物品必须存放在指定的区域或更衣室内,不可放置在食品加工、销售工作区内。
六、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加强个人健康状况日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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