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救援队伍奖励和表彰办法(试行)
一、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
根据 中央《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和 应急管理部有关表彰奖励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奖励和表彰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所称的奖励,是指依照应急管理部有关奖励规定,对单位和个人给予 嘉奖、记功;本办法所称的表彰,是指支队级以上单位、各级机关以 通报或决定的形式对单位和个人给予褒扬。
三、奖励和表彰坚持的主要原则
(一 )严格标准,按绩施奖;
(二)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
(三)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注重发挥物质奖励的激励作用。
四、实施专项奖励的情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 可以实施专项奖励:
(一)依法妥善应对处置 重特大地震、地质、水旱等自然西灾害,有效避免重大人员伤亡,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科学组织 重特大火灾扑救、抢险救援,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
(三)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组织的 重大活动消防安保工作,工作成绩突出的;
(四)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组织的重 大业务比武竞赛活动,取得突出成绩的;
(五)其它重要专项工作、特殊任务。
专项奖励应突出含战量,依照岗位职责开展的工作、消防安保工作、 一般性的评比活动,原则上不实施专项奖励。
五、奖励数量
奖励数量实行比例控制。
对 个人实施年度奖励,记功、嘉奖数量分别不超过本单位实力人数的2%、25%, 严格控制实施二等功以上奖励,确需实施的,不超过本单位实力人数的1‰。
对 集体实施年度奖励,记功、嘉奖分别不超过同级单位总数的3%、10%。
小散远单位占本单位所属基层单位总数30%以上的,个人记功、嘉奖分别不超过本单位实力人数的3%、35%; 单位所在地,在 第五等级边远艰苦地区的,个人记功、嘉奖分别不超过本单位实力人数的3%、30%; 在第四等级边远艰苦地区的,个人记功、嘉奖分别不超过本单位实力人数的4%、35%; 在第三等级边远艰苦地区的,个人记功、嘉奖分别不超过本单位实力人数的5%、40%; 在第二等级边远艰苦地区的,个人记功、嘉奖分别不超过本单位实力人数的6%、45%; 在第一等级边远艰苦地区的,个人记功、嘉奖分别不超过本单位实力人数的8%、50%;赴边远艰苦地区临时 执行任务6个月以上的,可以按照相应地区的奖励比例执行。
党中央、国务院和应急管理部统一组织实施的重大灭火救援行动,个人记功、嘉奖比例分别不超过参与任务总人数的 5%、35%。执行其他重大灭火救援行动的,个人记功、嘉奖比例分别不超过参与任务总人数的 4%、30%。
任务总人数原则上为第一出动和增援在一线直接参与灭火救援的人数,根据消防救援局或总队指挥中心调派指令确定。
六、实施奖励注意事项
坚持高功从严、领导干部从严、机关从严原则。
一等功奖励对象,原则上需为在重大灭火救援行动中有重大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或在危急时刻有英勇壮举的个人。
>>支队级领导干部……二等功以下奖励
>>总队级领导干部……三等功以下奖励
>>单位主官……由上级政治部门提名
一般情况下, 对总队级单位主官不实施记功奖励。
各类重大灭火救援任务专项奖励
消防员≥ 60%;基层和一线人员≥80%;总队、支队机关干部≤20%
对 消防救援局机关干部实施专项奖励,参照参与相同任务的基层单位奖励实施情况统筹考虑,原则上不实施二等功以上奖励。依照职责开展的工作、累计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或在一线工作时间不足10天的,不实施记功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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