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体检标准一.健康条件
1.身高:新录:驾驶员身高应大于等于1.65M,其他海员应大于等于1.55M.
2.脊柱、四肢:五官端正,四肢无残疾,双下肢不等长不超过2CM,脊柱侧变不超过4CM并无后凸畸形。
3.视力:采用标准对数视力表或国际标准视力表,按其岗位需要分别规定为:
3.1 船长、驾驶员及值班水手
新录:双眼裸视力均在5.0(1.0)或以上,或者一眼达4.9(0.8)、另一眼达5.1(1.2)者为合格。
现职:双眼裸视力均在4.9(0.8)或以上,或者一眼达4.8(0.6)、另一眼达5.0(1.0)者为合格。
3.2 轮机长、轮机员及值班机工、报(话)务员和电机员
新录:双眼裸视力均在4.8(0.6)或以上,或者一眼达4.6(0.4)、另一眼达4.9(0.8),或者双眼裸视力均在4.6(0.4)或以上,但经矫正后(即戴眼镜)双眼视力均能达5.0(1.0)者为合格。
现职:双眼裸视力均在4.6(0.4)或以上,或者一眼达4.5(0.3),另一眼达4.7(0.5);或者双眼裸视力均在4.5(0.3)或以上,但经矫正后(即戴眼镜)双眼视力均能达4.9(0.8)者为合格。
3.3 船舶甲板部或轮机部的其他船员及见习人员,可对应3.1或3.2中“现职”的标准检验合格。
注:括号内为国家标准视力表显示数值。
4.色觉:
船长、驾驶员及值班水手:辨色完全正常。
轮机长、轮机员、报(话)务员和电机员:无红绿色盲。
5.视野:船长、驾驶员及值班水手:水平视野大于等于150°,垂直视野大于等于115°。
6.立体视觉:立体视觉锐度值小于60’’
7.听力:
7.1 在不戴任何助听器和无视觉辅助时,两耳能分别听清距离五十厘米的机械秒表声者为合格。
7.2 轮机长、轮机员及值班机工以纯音听力计测定,两耳听力在0.5、1.0、2.0KHZ频段上损失均小于等于25dB,在3.0、4.0、6.0KHZ频段上损失均小于等于30 dB者为合格。
8.血压
新录:不高于18.66/12.0KPa(140/90mmHg)不低于:12.0/8.0KPa(90/60mmHg)
现职:不高于21.3/12.6KPa(160/95mmHg)不低于:12.0/8.0KPa(90/60mmHg)
二.职业适应性
1.暗适应:小于等于50S
2.语言能力:口齿清楚,无口吃
三.职业禁忌:心血管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泌尿系统疾病、血液系统疾病、内分泌代谢系统疾病、神经精神系统疾病、恶性肿瘤、性病。
四.传染病:
全体船员:急性病毒性肝炎,慢性活动性肝炎,细菌性痢疾,伤寒,付伤寒、霍乱、付霍乱,肺结核活动期。
厨工、服务员、管事、木匠:除全体船员所指的传染病外,HBSAG阳性,单项谷丙转氨酶升高,伤寒、菌痢、霍乱的健康带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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