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职业健康由谁承担?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规定: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详见具体条款规定:
第三十六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职业健康由机构承担?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员工的职业健康由用人单位负责,职业病的查体和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什么是职业健康监护?
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职业健康监护,是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性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及时地将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以便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
四、职业健康监护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为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含临时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名册应按照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分别建立存档。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仁程度、嗜好等一般概况;
2、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3、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事;
4、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5、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五、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哪些?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未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职业健康监护包括什么内容?
为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卫生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制定了《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当客观、真实,体检机构对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
七、职业健康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哪些内容?
职业健康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包括的内容也有一些区别。
1. 职业健康档案
职业健康档案是用于记录个人的职业健康状况和职业接触史的重要文献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个人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
- 工作经历:包括从事的工种、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职业暴露情况等。
- 职业健康体检记录: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职业性疾病筛查结果,以及健康评价等。
- 职业病诊断和治疗记录:包括已经确诊或治疗的职业病种类、严重程度、治疗过程、康复情况等。
- 职业病防治技术措施:如职业卫生管理、职业病防治措施、职业健康教育等。
- 其他相关信息:如家族病史、个人习惯等。
2.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雇主或企业用于对员工进行职业病例行检查的记录和文件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个人基本信息和职业接触史:与职业健康档案相同。
-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记录:包括暴露致病因素的检测结果、超标情况等。
- 职业性疾病筛查记录:如胸部X线摄影、肺功能测定、生化检查等。
- 综合评价报告:根据上述检查结果和个人职业接触史,进行综合评价和分析,并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
- 防护措施档案:包括职业健康教育、个体防护用品使用记录、应急处置措施等。
总的来说,职业健康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都是非常重要的档案资料,能帮助保障职工的健康和权益,并有助于及时发现、预防和控制职业病风险。
八、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哪些内容?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未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职工如何利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职工健康监护全过程的客观记录资料,是系统地观察职工健康状况的变化、评价个体和群体健康损害的依据。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用人单位建立和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包括:职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作业场所的粉尘种类、浓度等检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断等资料。
职工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档案的复印件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盖章。
职工离开原单位时,应当所要个人的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原件用人单位长期保存),并妥善保管好健康监护档案的所有资料,以备发生纠纷后留作证据,监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通讯员:孙秀伟/昌图县安监局
十、职业健康监护的目标是什么?
早期发现职业病及职业健康损害和职业禁忌证;
(2)监视职业病及职业健康损害的发生、发展规律及分布情况;
(3)评价作业环境与职业危害的关系和危害程度;
(4)识别新的职业危害和高危人群;
(5)进行目标干预,包括改善作业环境条件,改革生产工艺,采取更为适当的个人防护,对职业病患者及疑似职业病和有职业禁忌人员的处理与安置等;
(6)评价预防和干预措施的效果;
(7)为制定或修订卫生政策和职业病防治对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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