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邦休养生息的内容和时间?

一、刘邦休养生息的内容和时间?

一、汉高祖刘邦休养生息的内容:

1、解甲归田:

凡退役归农的军吏卒,按军功大小,分配田宅分配田宅或免除若干年徭役。刘邦鼓励士兵回乡生产一方面减轻了国家的负担,又增加了社会劳动力,促进了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2、劝民还乡:

因战乱逃亡山泽的民众,归还故里领取原有的田宅,战争期间流亡山泽没有登记户籍的人,令各归其县,登记户籍,恢复原有田宅,这样及增加了社会劳动力,又增加了缴纳赋税的人数,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3、释奴为民:

因饥饿卖身为奴隶的释放为平民,提高了他们的生产积极性,增加了社会劳动力。

4、十五税一:

减轻了人民的负担,有利于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二、休养生息的作用:

①巩固西汉统治;

②推动经济发展;

③奠定强盛基础。

汉初汉高祖刘邦推行休养生息措施,他的后继者文帝和景帝继承了汉高祖的既定方针,继续推行一系列治国的休养生息政策,使社会生产进一步发展,历史上把文帝、景帝统治时期出现的繁盛局面称“文景之治”。

扩展资料:

1、文景之治简介:

汉初,因多年战乱导致社会经济凋敝,汉廷推崇黄老治术,采取“轻徭薄赋”、“与民休息”的政策。

汉文帝二年和十二年分别两次“除田租税之半”,文帝十三年,还全免田租。同时,对周边敌对国家也不轻易出兵,维持和平,以免耗损国力。这就是轻徭薄赋的政策。

汉文帝生活十分节俭,宫室内衣服没有增添,衣不曳地,车类也没有添,帷帐不施文绣,更下诏禁止郡国贡献奇珍异物。因此,国家的开支有所节制,贵族官僚不敢奢侈无度,从而减轻了人民的负担。

文景二帝还重视农业,曾多次下令劝课农桑,根据户口比例设置三老、孝悌、力田若干人员,并给予他们赏赐,以鼓励农民生产。奖励努力耕作的农民,劝解百官关心农桑。每年春耕时,他们亲自下地耕作,给百姓做榜样。

文景时期,重视“以德化民”,当时社会比较安定,使百姓富裕起来。到景帝后期时,国家的粮仓丰满起来了,府库里的大量铜钱多年不用,以至于穿钱的绳子烂了,散钱多得无法计算了。

随着生产日渐得到恢复并且迅速发展,出现了多年未有的稳定富裕的景象。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提升,汉朝的物质基础亦大大增强,是中华文明迈入帝国时代后的第一个盛世。

文景之治不仅是中国历史上经济文化飞速发展的一个伟大时代,同时也是为后来汉武帝征伐匈奴奠定了坚实物质基础的养精蓄锐时期。

2、无为而治思想

汉帝国建立之初,利用民众对秦王朝残厉法制的不满,顺从民意,进行了政治改革。为与民休养生息,采取了无为而治的统治思想,这也是道家思想第一次登堂入室。

无为而治本意并不是不为,是不过多的干预、充分发挥民众自我能动性,适于统治者。而儒家思想核心是道德规范,倾向于不妄为,适于每一个人。

无为政治看起来有消极保守的倾向,从另一种种角度看,却透露出科学的客观主义的精神。这种政策强调行政上不妄为,少有急切的举措,避免苛政扰民,使社会生活在自然的状况下得以安定。这种政治风格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和经济的进步。

文景时期,继续推行汉初无为而治的思想,各项政治措施实际上都围绕着无为而治的思想展开,并适当补益损革,使得汉朝国力逐步恢复。

文景时代比较宽和的政治空气,有利于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文化的进步。《汉书·食货志上》说,“文帝即位,躬修位节,以安百姓”,对于当时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有重要的意义。

二、狂凝眉和终身误分别写的什么内容?

《枉凝眉》是中国长篇名著《红楼梦》的判曲。这首曲子写宝、黛的“爱情理想”因变故而破灭,写林黛玉的泪尽而逝。曲名《枉凝眉》,意思是悲愁有何用,也即曲中所说的“枉自嗟呀”。凝眉,皱眉,悲愁的样子。

《终身误》是清代作家曹雪芹在《红楼梦》中写的词曲。写的是贾宝玉一度迷恋于骗了自己的林黛玉,曲名《终身误》就包含这个意思。

三、启蒙思想的内容和原因?

一、启蒙运动的内容

1、批判君主专制:在君主专制体制下,国王把自己看成是国家的化身和象征,他的一切权力来自上帝,不受任何制约,启蒙思想家认为:人人都有追求生存、自由和幸福的自然权利,专制统治则侵犯了每一个人都应当享有的这些权利。

四、概括启蒙思想的内容和原因?

概括启蒙思想的内容是强调自由、理性、平等和反对封建专制;原因是因为欧洲经历了黑暗时期和宗教专制的压迫,人们开始反思,倡导理性与自由,同时打破社会等级制度,推进社会平等和自由。还包括启蒙运动强调教育的重要性,提倡科学和理性思考,多从实践中得到知识,同时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的重要性。启蒙运动产生了巨大的历史影响,为后来的现代思想和民主制度奠定了基础。

五、秦国兵制改革的原因和内容?

原因:1形成两大对立的阶级。春秋以来,由于铁器和牛耕的推广使用,大量荒地被开垦出来,一些奴隶主将新开垦的田地变成私产出租,这样出现了地主和农民两个阶级2封建经济发展的需要。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为废除旧贵族世卿世禄的特权,确立封建统治,发展封建经济,各国相继掀起了变法运动。 3各国争霸的需要。当时诸侯国之间的竞争十分激烈,为了在争霸中处于有利地位和不被别国吞并,各国竞相进行了富国强兵的改革4为了增强秦国实力,秦孝公引进人才,变法图强。于是商鞅被重用

目的:富国强兵,为了在争霸战争中取胜,建立地主阶级统治

六、海尔文化变革的原因和内容?

用文化的精神来影响和塑造海尔人的价值取向。张瑞敏特别推崇老子“天下万物生于有,有生于无”的思想,他认为充分发挥人的自觉性与创造性极其重要,他善于在管理中运用这些深奥而精妙的哲理。

他非常善于运用经营中的小事来体现企业发展的大道理,他坚信任何高深的哲理如果不能还原为生活中的事实,并对其加以指导,就不是真正有用的理论,理论的生命就是为大家所掌握并化为行动的指南,这就需要深入浅出,张瑞敏 就是在实践中执行着这一原则。在海尔的成长中始终贯彻着的就是变革的理论,海尔一直处于持续变革的状态,包括思想变革、技术变革、业务流程变革。

七、草房子的印象深刻的原因和内容?

其中印象最深的是桑桑去板仓找纸月的路上,碰到三个欺负纸月的坏学生,桑桑的聪明勇敢,使三个坏学生吃了苦头,再也不敢欺负纸月了。我觉得桑桑是个正直、勇敢、善良的孩子。我想我们如果碰到一些坏人、坏事都要勇敢站出来伸张正义。

最使我感动的是桑桑的爸爸为了帮桑桑治病,背着桑桑又是上医院又是找偏方,想尽一切办法为桑桑治病,使我们看到他是多么地爱他的儿子。

八、郡县制产生的原因和其内容?

郡县制产生的原因是:中央集权制的需要。此之前的分封制,争权夺利,战乱不断,民不聊生。秦的统一才结束了长年的狼烟四起的混乱局面。

郡县制是中国古代继宗法血缘分封制度之后出现的以郡统县的两级地方行政制度。

郡县制起源于春秋时期的楚国,楚武王熊通;郡制起源于秦国,秦穆公嬴任好;经过历代法家代表的改革,最终成型于秦汉时期。郡县制是古代中央集权制在地方政权上的体现,它发起于春秋战国时期,再经过秦始皇的改革,正式成为了秦汉以后的地方政治体制。唐乾元元年(758)年,改郡为州,州县制取代了郡县制。

郡县制主要内容:

1、郡,是中央政府辖下的地方行政单位,其组织机构与中央政府略同,设郡守、郡尉、郡监(监御史)。郡守,为一郡最高行政长官,掌全郡政务,直接受中央政府节制;郡尉,辅佐郡守,掌管全郡军事;郡监,掌监察工作。

2、郡以下设县或道。县是秦朝统治机构中关键的一级组织,是从中央到地方政府机构中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一个单位。内地设县,边地少数民族地区设道。满万户以上的县设县令,不满万户的设县长。令、长为一县之首,掌全县政务,受郡守节制。县令下设尉、丞。尉,掌全县军事和治安;丞,为县令或县长的助手,掌全县司法。

3、县以下设乡、里和亭。乡和里是行政机构,亭为治安组织。乡设三老、啬夫和游徼。三老掌教化,啬夫掌诉讼和税收,游徼掌治安。乡以下为里,是秦国最基层的行政单位。里设里正或里典,其职能除与乡政权职能大体相同外,还有组织生产的任务。此外,还有司治安、禁盗贼的专门机构亭。秦规定,两亭之间相隔十里,设亭长。亭遍布于城乡各要地。乡里的作用逐渐强化,并超过郡县,民间有知乡里,不知郡县的说法。

郡县制下的郡守和县令都是由皇帝直接任免,从而使君主有效地加强了中央集权,有利于政治安定和经济发展;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管理,有利于防止地方割据分裂,有力地维护了国家的统一,为现代的行政区划划分提供了重要的历史参考。

九、宋代经济立法的主要内容和原因?

一、《宋刑统》

宋朝建立之初,在巩固统一、强化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思想指导下,积极着手立法工作。

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依照工部尚书判大理寺卿窦仪的建议,宋太祖命窦仪及苏晓、奚屿、张希逊、陈光父、冯叔向等人,在总结历朝法律法令的基础上,编纂了宋朝的第一部刑事法典——《宋建隆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并于同年八月下诏“摹印颁行”,从而使《宋刑统》成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我国古代刑书,自秦商勒“改法为律”后均称为律,至唐末出现刑律附载有关格敕的(大中刑律统类),刑书的名称和体例发生了一定变化。《宋刑统》的体例,即仿自唐末的《大中刑律统类》、后唐的《同光刑律统类》和后周的《显德刑律统类》。这种始于唐末完备于后周的综合性刑事法律,就是宋朝主要法典——《宋刑统》的历史渊源。由传统的律到刑统,是法典编制体例上的一个变化。所谓“刑律统类”或“刑统”,一般以刑律为主,而将其他刑事性质的敕、令、格、式分载在律文各类之后。依律目分门别类地加以汇编。《宋刑统》的编纂,正是这种法律形式和立法传统的继承和发展。

《宋刑统》就其律文而言,只是唐律的翻版,除“折杖法”,很少增损。但是它收集了自唐代开元二年(公元714年),至宋初建隆三年(公元962年)近一百五十年间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范,并从宋朝现实需要出发,加以审定和汇编。综观《宋刑统》,是以刑律为主,律文之后附以经过选录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范。这种律、敕并重合编的形式,是宋朝立法的特点之一,同时也为以后明清律例合编的体例,创立了模式。

《宋刑统》共三十卷,十二篇五百零二条,篇目和基本内容与《唐律疏议》大体相同,但每律详细分门,合计二百一十三门,这是宋初立法形式的又一变化。《宋刑统顺采取的律敕合编的体例,显示出在专制主义强化时代,敕令调整范围逐步扩大,其重要性也在不断提高。由于《宋刑统》是宋朝开国以来第一部法典,历代都没有太大的变动,因此《宋刑统》“终宋之世,用之不改”。

二、编敕

敕的本意是尊长对卑幼的一种训诫,南北朝以后敕成为皇帝诏令的一种。编敕,是一个个单行的散敕的汇编,是使敕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立法程序。《宋史·刑法志》说:“宋法制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则有编敕”,明确指出了“编敕”在宋朝立法中的重要地位。《宋刑统》虽然也附列了太祖初年的某些重要诏敕,但是还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政治、经济形势,以符合统治阶级进一步强化封建君主专制的需要,因此在宋朝立法史上就出现了“敕律并行”乃至“以敕代律”的状况。

敕作为皇帝发布命令的一种形式,在我国封建君主专制政体下,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效力,可以随时补充、修改甚至废弃法律,也可以对特定的案件作出裁决而置律文不顾。但由于敕通常对特定之事或特定之人而发,为一时之权制,起初并没有成为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普遍性的法律。随着宋代专制皇权的发展,由皇帝批准再由中书省颁发的敕不仅数量增多,而且开始具有“丽刑各轻重”、“比事依条断遣”的功能,可以随时补充、修改律文。敕虽不如律稳定,却具有灵活性,因而为统治者所乐于运用,以致于出现除了朝廷之外,“一司、一路、一州、一县,又另有敕”。由于敕指导了国家的司法实践,并且又大都是针对一事、一地的单行法,适用范围广泛,数量也随之增多,真宗时敕竟多达一万八千五百五一五条。为了把日积月累。零散驳杂的敕令加以分类整理,删去重复矛盾之处,然后冉加以颁布,使之上升为特定的法律形式,取得普遍的效力。

宋各朝皇帝都进行编敕。宋初建隆四年编成新敕四卷一百零六条,称为《建隆编敕》,与《刑统》并颁天下,从太宗起便逐渐进入了频繁编敕时期。如果说神宗以前是律、敕并行的时代,那么至神宗便进入了以敕破律、以敕代律的时代。编敕的盛行,从立法上反映了皇权的加强,但敕出律外,造成了法令不一,法司借此任意援引以行其私。

三、编例

来神宗以后法律形式的变化,不仅在于编敕地位的提高,而且在于例的发展。所谓例,就是成例,也就是用前事的处理作为后事处理的标准。宋朝在审判中适用例,最初是临时性的措施,以后因有利于司法镇压,遂成为惯例。

“例”有两种:一为“断例”,亦即案例;二为“指挥”,即尚书省与吏、户、刑部对下级官身的指示。、例的适用,不仅“法所不载,然后用例”,而且可以“引例破法”,结果使得法网严密,尤其便于吏胥营私舞弊。同时,也给明清两代例的使用带来很大影响。

由于“例”被赋予法律效力,而且广泛使用,随之而产生了“编例”的问题。神宗以后各朝都有编例的活动。

南宋,在敕、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并行和编敕的基础上,将敕令格式以一事”分类统编,形成了《条法事类》这一新的法典的编纂体例。

编敕与成例,是宋朝统治集团手中灵活的武器,为封建皇帝随意以个人意志取代法律提供了极其方便的途径。但是也出现了“因一言一事辄立一法”,“烦细难以检用”的流弊,为各级司法官吏提供随意取舍、出入人罪的方便,使法律制度趋于紊乱,从而走向宋王朝统治集团主观愿望的反面。

十、劳动争议申诉书的理由和要求需要填写哪些方面的内容?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当中的请求事项,当事人要明确列出,直接在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事先提出来,然后在写事实和理由及其他。  具体可以参考以下范文: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范文)  请求事项:  1.请求裁定被诉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及不续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行为违法;  2.请求裁定被诉人以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申诉人支付赔偿金,即8个月实际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与补贴),共计人民币28806元整(按最近12个月平均工资3600.75元计算,计算公式3600.75元×4×2=28806元);  3.请求裁定被诉人发放11个月的年终奖,共计人民币5000元整;  上述共计:人民币33806元整。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于2006年11月6日进(公司全称)工作,岗位为(岗位名称),最近12个月岗位平均工资为人民币每月3600.75元。申诉人进公司后,双方先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即2006年11月6日-2007年11月5日),此后双方分别于2007年11月、2008年11月及2009年11月每年续约一次,三次合同期分别为2007月11月6日-2008年11月5日、2008月11月6日-2009年11月5日、2009月11月6日-2010年11月5日;上诉双方共计签订4次固定期劳动合同,并于2008年后续签2次固定期劳动合同;但公司于2010年9月28日,以合同到期为由,向申诉人发出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通知书,并要求申诉人立即办理离职手续,不用再到公司上班;申诉人当即表示不同意,并于2010年9月30日向公司提交签订无固定期合同申请书,公司于2010年10月11日给出答复,不再续签合同,同时也不支付任何赔偿金。  另外,在此期间,申诉人曾多次与公司主动协商,并多次电子邮件告知,被诉人一直不予理会,拒绝支付赔偿金。  再之,申诉人本年度已于公司上班近11个月,且为公司服务将满四年,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却因被诉人无正当理由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无法获得年终奖,本着情理考虑,被诉人也应向申诉人支付适当的年终奖。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被申诉人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给申诉人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劳动权益,申诉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向贵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仲裁机关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申诉人的请求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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