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订立案例以及分析?
S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因施工期紧迫,而事先未能与有关厂家订好供货合同,造成施工过程中水泥短缺,急需100吨水泥。该建筑工程公司同时向A市海天水泥厂和B市的丰华水泥厂发函,函件中称:“如贵厂有300号矿渍水泥现货(袋装),吨价不超过1500元,请求接到信10天内发货100吨。货到付款,运费由供货方自行承担。”
A市海天水泥厂接信当天回信,表示愿以吨价1600元发货100吨,并于第3天发货100吨至S省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公司于当天验收并接收了货物。
B市丰华水泥厂接到要货的信件后,积极准备货源,于接信后第7天,将100吨袋装300号矿渍水泥装车,直接送至某建筑工程公司,结果遭到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拒收。理由是:本建筑工程仅需要100吨水泥,至于给丰华水泥厂发函,只是进行询问协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丰华水泥厂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依法处理。
现问:
(1)丰华水泥厂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
(2)某建筑工程公司拒收丰华水泥厂的100吨水泥是否于法有据?
(3)丰华水泥厂能否请求建筑工程公司支付违约金?
(4)对海天水泥厂的发货行为如何定性?
(5)海天水泥厂与建筑工程公司的合同何时成立?合同内容如何确定?
(6)设建筑工程公司收到海天水泥厂的回信后,于次日再次去函表示愿以吨价1599元接货,海天水泥厂收到该第二份函件后即发货100吨至建筑工程公司。那么,二者之间的合同 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则何时成立?合同内容如何确定?
[答案]
(1)丰华水泥厂与建筑工程公司之间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
(2)建筑工程公司拒收丰华水泥厂水泥的行为构成违约。
(3)丰华水泥厂不可以请求建筑工程公司支付违约金,但可以请求其赔偿因其拒收行为致丰华水泥厂的损失。
(4)海天水泥厂的发货行为是要约行为。
(5)海天水泥厂与建筑工程公司之间的合同于后者接收货物时成立。合同内容除价款为吨价1600元外,其余依建筑工程公司的第一份函件内容为准。
(6)海天水泥厂与建筑工程公司之间的合同成立。合同成立的时间为海天水泥厂收到第二次函件之时。合同内容除价款为吨价1599元外,其余均依建筑工程公司第一份函件为准。
[解题思路]
本题专门考查合同订立中的要约、承诺规则,其法律关系并不复杂,只包括建筑工程公司与海天水泥厂及建筑工程公司与丰华水泥厂的关系。本题共设6问,其中第(1)~(3)问为第一部分,考查建筑工程公司与丰华水泥厂的法律关系,难点有三:一是建筑工程公司的第一份函件的法律性质为何?二是丰华水泥厂的发货行为如何定性?三是无违约金条款时,能否适用违约金责任。
溺水事件案例20字?
5月22日,屯昌11个小学生相约去水库游泳,3名女生被淹死。
防溺水金点子案例?
防溺水金点子放了暑假或者寒假,不要让自己的小孩子单独一个人到河边玩和或者成群结队玩,孩子到哪里去玩?要通知家长,不要随便离开大人的视线
溺水事故赔偿案例?
排洪渠护栏缺失,幼童溺水身亡
2020年11月,二岁多大的幼童可可(化名)在珠海一农庄附近玩耍时,从缺失的护栏处跌进排洪渠溺水身亡,死者父母一纸诉状将对排洪渠负有管理责任的珠海某市政综合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约66万元。
南都记者刚刚获悉,该案有了结果,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决市政公司赔偿13万元。
案例分析的意义?
案例分析是综合运用各种研究方法:演绎,归纳,逻辑,行为科学等。来源于实践,高于实践。案例分析结论具有丰富理论体系的功能。
法律案例分析?
1、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违背了平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宪法的基本原则,本案中城镇女生的死亡补偿金比农村女生高出三倍,这种同一地区同命不同价的规定显然是不公平的、不平等的、不合理的。因为它有违宪法的基本原则,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平等地享有法律权利、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2、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着“同命不同价”的社会存在价值。同命不同价折射了城乡二元论。人身权利无差别,人创造生活有差别。个人收入不仅无法统一,而且受地界、区域差别、能力大小等所影响,死亡赔偿金也就不可能统一。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对“同命不同价”的问题作出统一的、明确的和完善规定。
swot分析案例?
SWOT分析案例可以参考:
案例一:一家小型投资公司在决定是否参与新的投资项目时使用了SWOT分析法。优势(Strength):熟悉投资市场、有良好的投资组合、熟练的投资经验。劣势(Weakness):投资调整缓慢、资金规模小、流动性紧张。机会(Opportunity):中国投资市场开放、资本市场进入上升期。威胁 (Threats):区域政治不稳定、市场价格变动剧烈。
案例二:百事可乐的SWOT分析。优势(Strength):品牌形象好、广泛的渠道、创新的市场营销策略。劣势(Weakness):低下的研发投入、抗衡竞争力不足。机会(Opportunity):快速增长的市场、拓展新产品种类;威胁(Threats):替代品的出现、厂商竞争剧烈、价格战日益激烈。
SWOT分析案例?
企业家张先生的短期计划:
1. 优势 (Strengths): a. 具备多年的行业经验。 b. 拥有一批忠诚的员工。 c. 在当地拥有良好的口碑。
2. 劣势 (Weaknesses): a. 现金流不足。 b. 技术水平落后。 c. 缺乏新产品的开发能力。
3. 机遇 (Opportunities): a. 适应市场需求进行产品升级改造。 b. 追随市场发展趋势进行产品创新。 c. 吸引投资者进行资金募集。
4. 威胁 (Threats): a. 竞争对手正在大举进入市场。 b. 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变化频繁。 c. 外部因素如天气、价格波动等不可预测性因素影响生产效益。
costco案例分析?
1983年,Costco第一家仓储量贩店在美国华盛顿州西雅图市开业。当时的美国,正处于“滞涨期”,经济增长缓慢,人们对于“低价”的敏感度达到历史峰值,这正是属于Costco的“天时”。Costco门店多选址郊区,原因有两点:一来由于仓储的特性使得门店占地比较大,郊区低价较低,节约了成本;二来郊区多别墅,是天然的富人聚集区,带来了高品质的消费者,这是Costco所拥有的“地利”。
有了天时+地利,“人和”也随之而来,带有批发性质的仓储超市,售卖的商品有着大包装、多人份的特点,这也从习惯上要求了购买者需要拥有运输工具,换句话说,愿意来郊区购买的目标用户,一定是有车一族。
Costco的营销理念:量大、优选、高质、低价,而变动的区域,只是为了让你在找寻想要的商品时,看到更多的新品。
低价高质,是Costco一直以来的品牌理念,新眸在研究后发现,Costco之所以能做到这一点,除了依靠大体量与品牌合作外,还在于它对“加减法”的熟练运用:
加在包装上,降低了包装成本和人工拆卸成本;减在品类上,精简SKU,保证产品质量;加在新品上,打造火爆单品,提高周转率,降低库存成本;减在运营上,降低运营成本,保证低价的可持续性。
就毛利率而言,Costco要低于其它同类型的零售企业,甚至只有10%-15%,想要搞清楚这背后的逻辑并不难,毕竟真正让Costco实现盈利的,并非是货架上的商品,而是会员。
会员制带给Costco的,不只是会员费上的营收体现,还有小资光环,将批发低价商品变成了带有“特权“性质的中产行为。一般来说,会员制仓储超市入门时会有一个极强的仪式性,就是核查会员身份,这样的仪式保证了会员权力不被滥用,让会员在这里自然产生了一种心理上的归属感。与此同时,会员费也成了一种“沉没成本“,敦促着会员们的下一次购物。
值得注意的是,Costco并没有将会员严格捆绑,而是坚持“在会员卡有效期限内,有任何不满意,可随时取消会员卡,并全额返还会员费”的承诺。虽然这看似是一种灵活的,人性化的退出制度,但其实正是这一策略深深地抓住了消费者心理,帮助它创造了高达90%的会员续费率。
这里面的技巧性拿捏颇有讲究:一方面,可以随时退出,打消了消费者办卡的顾虑,更是增强了品牌信任感;另一方面,提纯了会员用户,使Costco的目标客户固定,符合其为特定消费人群制定SKU品类的品牌战略。
通过会员制度的有效运用,Costco自我形成了一个销售闭环:稳定的客源(会员)——少但却具有稀缺性的SKU品类——客单高——会员粘性强——会员费支撑营收,这就让Costco从表面看起来是一个会赔钱的生意,但打的却是赚钱的算盘。
企业的类型案例分析?
湖北荆门的一位朋友卓某,想在南阳市开办一家企业,打算注册450万元,设立一家百货超市,想与某外国人联合或者自己单独开办企业。但对如何设立与管理企业,更好地发挥投资效果。心中无底,请本律师提供一个设立企业类型的可供选择的方案。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振夏的答复如下:
一、卓某可以选择设立企业类型是:
1、合伙企业。因为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之一是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但对于出资没有最低限额的要求。如果是普通合伙企业,则各个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是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有限合伙人,则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作为普通合伙人则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合伙企业的盈利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2、个人独资企业。因为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只要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即可。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一人承担无限责任,企业盈利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继承或者转让;但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不得冠以“有限”、“有限责任”、“公司”字样,不具有法人资格。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但是,自然人设立的一人公司成立后,该一人公司不能再设立一人公司,但是可以参股其他公司。一人公司因股东只有一人,不设股东会;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也可以选择设立董事会;可以设立一至二名监事,也可以选择设立监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也可以另行任命总经理或者不设总经理。
4、当然,如果卓某愿意,也可以与他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
二、卓某不可以设立以下企业类型:
1、中外合作、合资企业等,因为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在我国能够与外商合作设立合作、合资企业的只能是境内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中国自然人,而外国合作者可以是自然人。
2、股份有限公司。因为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因为卓某打算注册资本只有450万元。
本律师建议,卓某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为出资人仅以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管理层简单,便于决策;虽说该公司成立后,该公司不能再设立一人公司,但该一人公司可以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同样,在企业发展壮大时,不影响连锁经营;当然,对企业融资等也存在不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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