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外胸外科诊疗范围有哪些(普外胸外科诊疗范围有哪些内容)

普外耗材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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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声刀头ACE23/36E/14s、HAR23/36/9F、NSLG2C、多用剪FCS9/17、HARH23/36

缝合线VCP系列、补片PMS3、速即纱W1961/2/51/52/53、骨蜡W810T

吻合器CDH21/25/29/33a、EC60a/45a/、CS40G/B、TLC、TLH、PSE、PP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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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刺器B5/12LT、钛夹LT1/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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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较好的胸外科医院有哪些?

华西和成都大学附属医院的胸外科可以。都是成都最老资格的2家医院。就是后者晓得的人不多。不是找医院,是找要找对医生。医师个人的手术能力最关键。去华西最好找熟人免的被教授带的徒弟些拿来练手了。

扬州较好的胸外科医院有哪些?

当然是苏北人民医院,这是扬州最好的医院。

哈尔滨较好的胸外科医院有哪些?

哈尔滨较好的胸科医院有,哈医大附属第一医院,哈医大附属第二医院,黑龙江武警总队医院,哈尔滨第一人民医院,黑龙江中医院,黑龙江医科大附属第一医院。哈尔滨胸科医院。

自贡较好的胸外科医院有哪些?

自贡比较好的胸外科医院有:

自贡市第一人民医院

自贡市第二医院自贡市中医院

自贡市第三人民医院

苏州较好的胸外科医院有哪些?

排名靠前的胸外科医院有: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苏州苏大附二院,苏州昆山第一人民医院,苏州科技城医院,苏州市立医院北区

郑州登封市人民医院普外心胸外科医生有哪些?

答:郑州登封市人民医院普外心胸外科医生有:高海冰、袁新学、景行、朱秀珍、李宁博、钟进营、杨崇远、刘恒、孙红涛、张少成、李新国、姜涛

普外副高考试看哪些书?

普外付高看医学基础,专业基础,外语,还要进行实际操作

动物诊疗单位管理制度有哪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动物诊疗,是指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经营性活动。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执法工作。  第二章诊疗许可  第四条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第五条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三)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四)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五)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六)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七)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第六条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二)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七条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二)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三)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五)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六)设施设备清单;(七)管理制度文本;(八)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第八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规范的名称。不具备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能力的,不得使用“动物医院”的名称。  动物诊疗机构名称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先核准。  第九条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对动物诊疗场所的实地考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动物诊疗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专门从事水生动物疫病诊疗的,发证机关在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诊疗机构名称、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  动物诊疗许可证格式由农业部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到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动物诊疗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另行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十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手续,申请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  动物诊疗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五条发证机关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得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第三章诊疗活动管理  第十六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依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在诊疗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和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第十七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兽药管理的规定使用兽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第十八条动物诊疗机构兼营宠物用品、宠物食品、宠物美容等项目的,兼营区域与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  第十九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病历、处方笺应当印有动物诊疗机构名称。病历档案应当保存3年以上。  第二十条动物诊疗机构安装、使用具有放射性的诊疗设备的,应当依法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动物诊疗机构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动物诊疗机构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  第二十二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农业部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和动物病理组织。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参照《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医疗废弃物。  第二十三条动物诊疗机构的执业兽医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活动。  第二十四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配合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工作。  第二十五条动物诊疗机构不得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不得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  第二十六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培训。  第二十七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动物诊疗活动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  第二十八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对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动物诊疗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报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一)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二)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第三十条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出让、出租、出借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动物诊疗机构连续停业两年以上的,或者连续两年未向发证机关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  (三)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  (四)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第三十四条动物诊疗机构在动物诊疗活动中,违法使用兽药的,或者违法处理医疗废弃物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注销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应当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七条发证机关及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依法履行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乡村兽医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农业部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所称发证机关,是指县(市辖区)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市辖区未设立兽医主管部门的,发证机关为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已开办的动物诊疗机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

政府采购范围有哪些范围?

政府采购的范围:

1、采购主体: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采购主体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国家机关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以国家预算作为独立活动经费的各级机关。

2、采购资金:采购人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属于政府采购的管理范围。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政府性基金。使用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视同为财政性资金。

3、采购内容和限额:政府采购的内容应当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或者虽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但采购金额超过了规定的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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