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条?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

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交通事故概念?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具有下述特征:

首先,交通事故必须是涉及车辆的事件,这里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其次,交通事故必须发生在道路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119条,“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值得注意的是,单位管辖范围的地方,如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林区、矿区和农村范围道路场所,一般而言,是单位内部场所,不准他人的机动车通行。因此,单位内部道路和场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原则上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但上述路段和路片一旦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就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上的道路的范畴,在其范围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交通事故必须是由于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事件。过错是指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行为可能的后果,仍然积极地追求(直接故意)或者听任该后果的发生(间接故意)。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预见后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后果的心理态度。持有故意态度的行为人主观上对于后果的出现是肯定的,而持有过失态度的行为人主观上对于后果的出现是否定的。

交通事故也可能因为客观原因引起,称之为意外事件。意外事件应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必须是不可预见;

第二,损害的发生必须归因于行为人以外的原因;

第三,必须是偶然发生。意外包括法律上通常所说的不可抗力,即当事人不可预料也不可避免的情形。如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是由地震、台风或者山洪等引起的。

最后,交通事故必须有损害结果的出现,即交通事故必须有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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