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应该怎么做?

(一):本人观点 1、检查是否有受伤。 生命和健康远比车辆的损坏更加重要。 2、记下所有涉及车祸事件的车辆的特别毁损情况。 3、写下涉及车祸者的姓名、地址和驾驶执照号码。另外,还需要写下其它车辆的外型描述。 4、即使是轻微的车祸,也应该打电话报警。 5、写下任何可能目击车祸发生的证人的名字和地址。如此可以预防发生双方不同意车祸实际发生的状况。 6、应该写下有关车祸的细节、地点、和当时的情况,例如气候和能见度。 7、应该立刻向您的保险代理人通知车祸。 8、除非是警察或您的保险代理人的要求,不要在任何文件上签名。 (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四十五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及时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检验车辆、尸体,收集证据;因检验需要,可以暂时扣留事故车辆。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四十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事故现场勘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和形成原因。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肇事车辆已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先行支付抢救费用;尚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金额的范围内予以赔偿;人身伤亡损失超过投保金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 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对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责任,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驾驶人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由驾驶人承担; (二)经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授权驾驶机动车的,由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承担; (三)未经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授权驾驶机动车的,由驾驶人承担; (四)驾驶人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就机动车事故责任的负担事先已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据前款第(二)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驾驶人追偿。 第五十条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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