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卫生法和国内卫生法有何根本区别?

卫生法具特征; 目前,国际卫生法的内容已涉及公共卫生与疾病控制、临床医疗、职业卫生、人口和生殖健康、特殊人群健康保护、精神卫生、卫生资源、药物管理、食品卫生、传统医学等许多方面。我国已成为WHO和WTO的正式成员,必须遵守有关国际卫生法的规定,同时要根据国际卫生法的原则,维护我国人民的合法权益。 国际卫生法除具有一般法律法规的特征外,尚具有其它特征: ① 国际卫生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有时也包括国际组织; ② 国际卫生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即使世界卫生组织也是倡导和提出建议; ③ 国际卫生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卫生法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④ 对国际卫生法的实施,没有居于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而是依靠国际卫生法主体的承诺和遵守,并善意履行; ⑤ 国际卫生法与国内卫生法的关系,我国采取的是除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外,国际卫生法优于国内卫生法的原则。其它国家也有采取国内卫生法优先或两者地位相当的原则。 国际卫生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卫生法的规范的表现形式或形成的过程、程序。国际卫生法的渊源主要是各类国际卫生条约、协定和有关国际卫生法的宣言与决议。 1.国际卫生条约或协定 国际卫生条约是国家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的为确定它们之间维护人体健康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其名称各异,如条约、协定、公约、议定书。按缔结主体的个数不同,可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如《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国际卫生条例》、《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等,表明参加条约的国家都直接受其约束。 2.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有关决议 国际组织主要是联合国。国际组织的有关决议是指国际组织和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涉及国际卫生关系的决定或决议,包括采取“宣言”形式的决议。有时一些有明确主题的国际会议也会通过有关决议,一般是建议性质,没有法律拘束力,不构成法律规范。如《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阿拉木图宣言》、《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行动纲领》等。这些决议虽然是原则性的规定,有待具体化,但仍是不可忽视的国际卫生法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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