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幼机构包括哪些?
托幼机构包括幼儿园学前班,托育机构等等,这些托幼机构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包括哪些内容?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订食谱,保证膳食平衡;
(三)制订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并保证儿童户外活动时间,增进儿童身心健康;
(四)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开展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
(六)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在儿童入托时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
(七)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工作,对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开展儿童心理卫生保健;
(八)建立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
(九)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十)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内容包括哪些?
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一)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订食谱,保证膳食平衡。
(三)制订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并保证儿童户外活动时间,增进儿童身心健康。
(四)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开展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
(六)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在儿童入托时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
(七)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工作,对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开展儿童心理卫生保健。
(八)建立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
(九)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十)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
托幼机构管理办法?
一般来讲,好好对幼儿管教,让孩子好好成长。
大棚养殖海参常见病及预防?
刺参养殖技术 一、 刺参的生物学特性 刺参喜欢生活在岩礁底的浅海中,在海底匍匐,行动缓慢,10分钟可运动1米。喜欢在海藻丰富的地方。摄食:摄时将有机碎片,藻类及原生动物等,连同泥沙一起带入。摄食最高值出现在2-3月份,最低为8月份。生长温度:幼参生长的最适温度为19-20度,适温范围为15-23度,5-15cm的海参生长温度为10-15度。繁殖:海参在水温15-17度时开始产卵,产卵盛期水温17-20度。 二、 刺参的养殖技术 (一)苗种的中间育成技术 为提供放流与养成用的大规格参苗,将刚出池体长约1厘米的参苗经过海上中间育成,使其体长达到3厘米,然后用于放流与养殖。(1)场所的选择及设施:以不投饵为条件的刺参中间育成,其场所必须设在有机物和浮泥能够较容易进入并沉积于育成笼内的泥底内湾。该处必须是风浪较小,有机悬浮物较多。所用设施为改良的中间育成笼,金属框架规格为60*60*30厘米,外包网目为1.4毫米的网衣,笼内铺设黑色的波纹板(见图) 由于我国北方中间育成正值冬季,因此育成笼应在水面下3-4米以下,或沉于海底,不要设在表层,以免因刺参受冻害而造成死亡。此时可增加投饵次数,但每次的投饵量则应适当加大,因在低温下饵料即使剩余也不会腐败。在育成期间要依水温及风浪情况调节水层,在春季到来之后要加强管理,要及时清洗网笼,避免网眼堵塞,同时要及时清除杂物。经中间育成后,一般应在个体长到3厘米左右后进行分笼,并转入海上养殖。 (二)池塘养殖(虾池养参)技术 1、虾池环境改造 底质是刺参生长的重要条件,也是刺参夏眠的重要场所。北方虾池大多数是泥质和烂泥底质,达不到刺参的生活条件,在水质无污染的情况下,虾池底质改造显得尤为重要。 1)在底质不太软烂的条件下,可采用以下改造方法: (1)投石法:一种是条状投石,即长度不限,宽0.3-0.3m,条石间宽1.5m左右;二种采用堆状投石法,即每隔0.5-1m投石一堆,每堆0.5m左右;第三种是满天星投石法,即随意往虾池中投石。 (2)人工参礁:一般用水泥制作,参礁制造原则是多孔、多层次,便于刺参藏匿与栖息,大小重量以搬运方便为宜。有孔的参礁,孔径10cm左右,便于刺参栖息与采捕。 (3)其它材料:虾池内亦可投掷一些树枝、树权、树桩、筐篓等,有利于刺参的栖息,木质腐蚀后亦可做刺参饵料。旧轮胎、砖瓦、碎石、水泥管、陶瓷碎片、碎陶管等都是很好的底质材料,灰绿岩及养贻贝的胶胎也是较好的材料。旧轮胎初次使用效果不好,可以先用水浸泡一段时间再用。 2)稀软底质改造方法: 稀软底质的虾池必须人为的创造悬空底质以适宜于刺参的生长,其方法有二: (1)因为底质稀软,投物极易淤陷,刺参根本不能存活,故必须采用水泥柱、石柱、木柱、竹筒等物,打立排桩,然后用铁丝和尼龙绳连接,再把筐篓、轮胎、瓷管、瓦片、树枝、竹制品、人工礁、石槐、石板等物吊在绳索上,吊物接近地面即可,要密集成片。 (2)用接近地面的矮桩,将绳索和旧网片架起一个层面,投放 上述所提及的材料即可。 2、虾池养殖刺参方法 (1)苗种与投放:刺参养殖苗种的来源有三种,第一种为秋苗,即人工培育的当年苗种,体长2-4cm左右,每亩投放0.5万头-1万头,根据换水量的大小、水的肥瘦及池塘的水域生产力加以增减,成活率一般在l0~40%,1.5-2年可以收获。第二种为春苗,即上年人工培育的苗种经室内人工越冬,个体大小在6cm左右,每亩放苗4000~8000头,当年秋冬可收1/4~ l/3,翌年夏眠前即可全部收获,成活率在70%以上。第三种为自然苗,50头~60头/kg,早春投苗,入冬前可收获80%以上,亩放苗2000头~3000头,成活率可达90%以上。采捕规格在250g/头左右,个别较大个体可达到500g/头以上。 (2)水深:水越深越好,一般1一3m。 (3)日常管理;主要加强水的管理,水体交换量越大,刺参生长速度越快,出成率越高。有潮就进,有水就换,无自然纳潮条件,用水泵进行提水。有条件的地方可用增氧机增氧、用水泵进行内循环,日增氧和内循环2次一3次,每次2小时-3小时,以夜间为主。 (4)投饵:大多数虾池养殖刺参很少投饵,主要依靠天然饵料,以单肥藻、底栖硅藻、有机碎屑、腐蚀的小型动物尸体为食;刺参生长速度慢,周期长,为此,刺参虾池养殖人工投饵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 刺参的饵料资源比较广泛,如发酵后的稻草及其它木本科植物、酒糟、酱糟、虾糠、麦麸、小杂鱼粉、粗淀粉等都可投喂,投饵的原则是宁少勿多,以适量为准。日投饵量是刺参体重的5%~ 10%,快速生长的适温期多投,夏眠和5℃以下不投料,日投饵二次,时间在黄昏时进行。投饵量亦可用检查肠道和暂养的方法确定,解剖1-5个海参,根据肠道的饱满度来确定投饵量;取8-10头海参放水槽中,看排便的多少、粗细以确定投饵量,一般暂养24小时即可确认。 利用人工配合饵料养殖刺参,其生长周期可缩短1/3以上,在相同的条件下,相同时间内投饵和不投饵养殖的刺参体重相差二倍。用人工配合饲料,具有诱食性强,不易污染水质,虽然成本高,但养殖周期短,规格产量提高了,因而经济效益更明显。 (5)参苗的投放方法:采用逃逸法,根据刺参大小,采取不同网具,用沉石压住,潜水把参苗投放到指定地点,让参苗自然爬出。 (6)成参与参苗的质量标准 成参与参苗的质量标准是成参养成或购置参苗的重要质量依据。成参标准:个体粗壮,体长与直径比例小;肉刺尖而高,基部圆厚,肉刺行数4行-6行,行与行比较整齐;刺参颜色多变,少数为紫色和白色是上品,以质灰褐色为多,带有灰褐色斑点为好,皮厚出成率高,绿皮参质量较差,皮薄出成率低。参苗标准:体态伸展粗状;肉刺尖而高,色泽艳;头尾活动自如,运动快,伸展自然;排便不粘而散,摄饵快,排便快。 成参与参苗发现体态色暗而粘滑,肉刺秃而短,粪便粘,活动慢,管足无力,必须进行药物治疗。 三、疾病防治 1.烂皮病:为饵料污染、有机物污染、油污、无机污染、重金属及pH值波动较大、水质淡化(盐度降低17% 以下)等原因引起。治疗方法:潜水员下水,收集刺参,放于青霉素、链霉素各50ppm药液中药溶半小时左右投入池田中即可。化学污染与有机污染则停止换水,加强内循环,污染解除方可换水。雨季、淡水大量注入进水口处则加盐,使盐度在18‰以上。 2.赤潮、黑潮、黄潮:三潮必须提前预防,当透明度达O.5m以下,必须进行防治。 (1)生石灰泼撒:水深1.5m左右,将40kg/亩的生石灰碾成粉末,均匀撒落在池中,沉底变成白灰,对刺参无害。 (2)加2ppm甲醛或次氯酸钠(浓度10%左右),均匀泼在池塘表面,水体富营养化消失,对刺参无害。与生石灰结合分期使用效果更好,但不可混合使用。
养老机构管理的内容及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养老机构包括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四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应当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维护养老机构正常服务秩序。
第六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可以采取委托管理、租赁经营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
第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为养老机构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
第八条 鼓励养老机构加入养老服务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第二章 备案办理
第九条 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
第十条 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
第十一条 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养老机构登记证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承诺书等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
备案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养老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信息等;
(二)服务场所权属;
(三)养老床位数量;
(四)服务设施面积;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网上备案。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收到养老机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回执;材料不齐全的,应当指导养老机构补正。
第十三条 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登记事项,或者变更服务场所权属、养老床位数量、服务设施面积等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养老机构在原备案机关辖区内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营利性养老机构跨原备案机关辖区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及时向变更后的服务场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备案。
第十四条 民政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备案事项及流程、材料清单等信息。
民政部门应当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进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机关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第三章 服务规范
第十五条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对老年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
老年人身心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照料护理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
养老机构确定或者变更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应当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
第十六条 养老机构应当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服务协议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二)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和紧急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三)照料护理等级和服务内容、服务方式;
(四)收费标准和费用支付方式;
(五)服务期限和场所;
(六)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七)暂停或者终止服务时老年人安置方式;
(八)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九)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养老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第十八条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等生活照料服务。
养老机构应当提供符合老年人住宿条件的居住用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定期对老年人的活动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和清洗。
养老机构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适宜老年人食用、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符合民族风俗习惯。
第十九条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日常保健知识宣传,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养老机构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并通知其紧急联系人。
养老机构可以通过设立医疗机构或者采取与周边医疗机构合作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配合实施卫生处理、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
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应当依照精神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养老机构应当根据需要为老年人提供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
第二十二条 养老机构应当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教育、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养老机构开展文化、教育、体育、娱乐活动时,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家庭成员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提供便利,为老年人联系家庭成员提供帮助。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者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等服务。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食品、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
第二十六条 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定期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养老机构中从事医疗、康复、消防等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养老机构应当加强对养老护理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建立健全体现职业技能等级等因素的薪酬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其登记类型、经营性质、运营方式、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照料护理等级等因素合理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
养老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养老机构应当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妥善保管视频监控记录。
第二十九条 养老机构内设食堂的,应当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并依法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
养老机构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供餐单位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
第三十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检测、维修,开展日常防火巡查、检查,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训。
养老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养老机构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报告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第三十一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场所内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突发事件发生后,养老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处置措施,同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分工向有关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收集和妥善保管服务协议等相关资料。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服务协议期满后五年。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护老年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鼓励养老机构为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在机构内开展服务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条 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降低机构运营风险。
第三十五条 养老机构因变更或者终止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并书面告知民政部门。
老年人需要安置的,养老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协议约定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协商确定安置事宜。民政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养老机构终止服务后,应当依法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 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民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民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第三十八条 对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备案民政部门应当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核实备案信息;对未备案的养老机构,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备案。
民政部门应当每年对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检查。
第三十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民政部门应当结合养老机构的服务规模、信用记录、风险程度等情况,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违法失信、风险高的养老机构,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施严管和惩戒。
第四十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发现养老机构涉嫌非法集资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第四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二条 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养老服务行业统计工作,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养老机构应当听取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其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促进作用。
第四十四条 民政部门应当畅通对养老机构的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
第四十五条 民政部门发现个人或者组织未经登记以养老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应当书面通报相关登记管理机关,并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
(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国家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发布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0-3岁托幼机构课程内容?
该课程内容结构上不仅注重0~3岁婴幼儿的现实保育问题,也关注其基本的早教问题;在内容形式上突出保教知识专业性和通俗性的统一;在课程适用范围上应兼顾学科系统性和我国国情多样性的统一;在教学设计上突出培养学生在婴幼儿保教工作中的实践能力和操作能力,总之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托幼机构营销策略?
托幼机构的迎新营销策略主要是让家长把孩子送到这个机构安心和放心啊,所以要提倡幼师。有耐心,有爱心,对孩子关怀无微不至。
托幼机构教育对象?
托管小孩子的。一般都是年龄比较小的,小孩子,年龄不够上幼儿园的那种。
托幼机构橱柜高度?
托幼机构厨柜高度是两米,目的是确保安全,必须是幼儿园够不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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