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百姓殴打老师属于什么行为(老百姓殴打老师属于什么行为类型)

一、初中老师收礼属于什么行为?

分情况而论,如果是私立学校不构成受贿罪,公办教师累计收受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就可认定为受贿罪(针对国家工作人员)。

受贿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教师不在国家工作人员范围之列,首先主体资格不具备。所以老师收礼一般是构成不了刑法上的受贿罪的,如果情节比较严重的,一般会受到行政上的处分

二、殴打妻子是否属于不道德行为?

不论何时,殴打妻子都属于不道德行为。

在我们这个社会主义社会,男女是平等的。一般情况下,如果男人打女人是不道德的。女人也是人,是人就有自己的人格尊严,该温柔的时候就温柔,该坚强的时候就要坚强!在这个非常现实的社会,你也必须学会现实地面对每一件事,不要受人欺负!要知道,女人在这个世界,不也是红遍半边天吗?不要怕,大胆地朝前走!相信自己,没有过不去的坎!只要你有信心,对生活充满信心,你就会是生活的强者!

三、学校老师脱孩子裤子属于什么行为?

学校老师拖孩子裤子是违法侵犯人身自由的权利,首先老师没有脱裤子的权利,也不应该脱学生的裤子,极不尊重孩子的隐私,作为家长,是可以向学校有关部门投诉老师的违法行为,要对老师提出批评教育,所以,学校的老师不能随便脱学生的裤子

四、殴打妻子属于什么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只规定了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对于以其他的行为方式如电击、使用化学物品、放射性物质等方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微伤的行为却没有规定,导致以其他的行为方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得不到法律的惩处;同时,因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要求有轻微伤结果,对仅仅实施了殴打行为未造成损伤结果或者表现损伤很快消失而无法作出鉴定的,无法惩处,不能有效保护被侵害人合法权益。因此,在制定本法时,对殴打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都规定了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养母殴打儿子的行为是不是法律行为?

父母本着教育的原则打孩子一般是不犯法的,但是随意殴打他人属于违法,受害人可以报警处理。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六、体育老师殴打学生怎样处罚?

体育教师打了学生要承担什么责任,要依据伤情鉴定结果而定,如果造成轻伤的,教师涉嫌故意伤害罪,要承担刑事责任,而学校要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七、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是属于民事违法行为还是行政违法行为?

  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认定如下:在行政处罚行为方的同时,也需要承当相应的民事赔偿的责任(法院处理)。  民事违法行为的构成条件主要有两条:  (1)侵犯他人受到民事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  (2)行为具有违法性,即违反民事法律的规定。民事违法行为分为违反合同行为和侵权行为两大类,前者指合同当事人没有合法事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后者指合同以外的,非法侵犯他人民事权利的行为。  民事违法行为在表现形式上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违法的作为是指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违法的不作为是指不实施法律所要求做的行为。它同其他违法行为相比,有以下特征:  (1)民事违法行为是违反民法规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行为;  (2)某些民事违法行为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如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即使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同样构成民事违法行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违法行为,本人虽不承担民事责任,但要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某些情况下,违反国家民事政策和社会共公利益的行为也可构成民事违法行为。    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但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  特征  (1)行政违法的主体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可能构成行政违法;  (2)行政违法违反的是行政法律规范,侵害的是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  (3)行政违法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但尚未构成犯罪;  (4)行政违法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八、大学老师上课的行为是属于民事行为吗?

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搞明白什么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是 意思表示真实; 三是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三条只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未区分成立与生效。

参考以上内容,大学老师上课不是民事行为。因为大学老师是教书育人,在我们国家,即使是民营大学,也必须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而不是自作主张,随意地发挥,满嘴跑火车。

(在学术研究上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探讨,并形成共识,才可以纳入教科书)。

九、行为人殴打行为致特异体质者死亡如何定性?

[案情] 李某与其邻居王某因琐事发生对打,在对打过程中,李某从厨房内抓起一根木棒击打王某的背部、肩部等位置,并用拳头击打王某的上身。

经周围群众拉开后,王某在椅子上坐了一会儿,面部发紫,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于当天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医鉴定:1、李某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2、李某死于急性心肌梗死。

[焦点] 本案争论的焦点是李某用木棒击打王某背部以及用拳击打其上身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行为人的殴打行为致特异体质者死亡是否构成犯罪。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理由是:1、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李某的危害行为与王某的死亡结果之间,纯属一种偶然,其头部受伤行为与死亡无直接必然的联系,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被害人本身患有的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与死亡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2、李某对王某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一无所知,事发前亦无任何征兆,王某本人也主动与李某对打,李某在本案中不能预见,也无法预见死亡结果的发生。

因此,李某击打王某致其死亡属于意外事件,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应负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理由是: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李某明知自己殴打王某的行为会造成王某的伤害,主观上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且实施了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客观上也造成了王某的死亡后果,法医鉴定也证实王某是在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形成的基础上因受打击而致死的。

因此,李某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客观上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对李某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李某的殴打行为与王某的死亡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理由是: 1、关于李某的殴打行为是否与王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这就要全盘考虑因果关系的本质问题,考虑因果关系的必然性或偶然性因素。

在一般条件下,必然性存在于偶然性之中,没有脱离偶然性的纯粹必然性,偶然性是必然性的补充和表现形式。

当某种必然性被偶然因素所掩盖,即必然性通过偶然性的形式表现出来时,这种必然性不是显而易见的,只有将事物的发展同当时的具体环境结合起来进行分析,才能透过偶然性看到隐藏的必然性。

刑法上的必然性与偶然性同样如此:①作为某种原因的行为必然具有危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可能性;②只有在一定条件下,当具有现实可能性的某一行为已经合乎规律地引起某一结果的发生时,才能确定该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就本案而言:首先,李某击打王某背部和上身的行为具有使这个特异体质的人死亡结果发生的现实可能性;其次,在一般状态下,李某击打在健康者的背部和上身,是不大可能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但是对于王某这个特异体质者来说,李某这一击打就造成了王某的伤害,即李某的击打行为所包含的危害结果的现实可能性,在体质特异这一条件下就变成了现实,绝非偶然以蔽之,而是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导致了王某死亡结果的发生。

综上,李某的危害行为与王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李某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

在双方对打过程中,李某就应当预见到对打可能造成的伤害,更何况抓起木棒打王某时,其故意伤害的意图就愈加明显,就是用木棒打健康者的背部也会造成一定的伤害,认为李某对王某的病史一无所知,无从预见,从而推论出“属于意外事件”,否定其主观上的犯罪故意,实属不当。

综上,笔者认为对李某的行为应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为宜,应按照《刑法》第234条第2款对李某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但另根据刑法理论上的结果加重犯,应以其危害结果的大小分别确定轻重不同的法定刑作为量刑依据,被害人自身的疾病和发作的诱因众多,系一果多因,将这些诱因全部归责于李某承担,显然与其罪责不相适应,笔者认为可根据李某的投案自首情节,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作者单位: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检察院)

十、为什么甲殴打乙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打人的行为是违法的,不管情节轻重都是要受到法律追究或者谴责的。而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违法的行为当然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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