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吃对普通人来说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但是一天三餐太简单了,长期以来不仅影响吃饭的心情,不适当的烹饪方法也会失去食物的原有味道,人们会感觉到相同的味道,但不仅仅是吃,食物应该充分发挥他们的价值,颜色,香味和味觉。精湛的中国人懂得这一道理,自古以来在饮食上经历了不少,发明了很多食物,所以一天简单的三餐也变得有趣起来。今天我们要谈的是与中国古代著名的美食家苏轼有关的食物。
谈到苏轼,许多人对这位伟大的诗人并不陌生。一部名为水调歌头的通俗作品将明月之上写在了无数人的心中,让天下人更多地了解了这位伟大的诗人。大多数人也会听说,这位伟大的诗人不仅知识渊博,而且对美食也有很多研究。他发明了许多美食都是用当地的材料制作的,而不是一些名贵的食材,深受人们的喜爱。他被称为餮翁,名副其实,给人们带来了许多可以买得起的暴食。现在让我们看看他们有什么。
一、东坡肉
这道菜对于每个人来说都不陌生。东坡肉是苏东坡当时在黄州做的。那时候,这只是一个没有签名的菜,属于苏东坡自娱自乐的产物。后来,他被降职到杭州,做了很多有利于人民的事情。当地人非常感激他,百姓就把自己家的猪肉给苏东坡作为过年的礼物。然而,苏东坡却用自己的烹饪方法精心煮肉。挨家挨户地送给百姓食物。这种东坡肉味道很嫩,味道鲜美,煮熟炖,使人油腻的肥肉已经在烹饪过程中,慢慢融入瘦肉中,味道顺滑,不油腻。再加上新鲜的颜色,再加上苏东坡的秘方酱汁,只要吃上一口就觉得美极了,所以人们把这种肉取名为东坡肉,如此美味。
二、东坡豆腐
这道菜是苏东坡降到黄州的时候做的。黄州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出美食的地方。虽然它的风景不是一流的,但它令人非常向往当地和当地的风俗习惯.苏东坡非常喜欢这个地方,仅在这里他就写了几百首诗,其中大部分都是关于食物的。苏东坡巧妙地结合了黄州地方粮食生产的基础和特点,改善和创造了多种繁荣昌盛的美食。豆腐中含有多种营养成分,苏东坡在原有创新的基础上,将豆腐品质包在面粉、鸡蛋等多种调味品中,用糊做成,包在一层香油中,煮成50%的热油,炸成金黄色,取出沥干,并在盘子上准备竹笋等小菜,诱人可餐呢。
总结:苏东坡的美食还有很多,比如东坡鱼、东坡汤等,只要他做的食物,就没有不好吃的,当时的人都深爱吃苏东坡做的食物,当然,老百姓永远不会因为一个人做饭好吃,很受他欢迎,最重要的是苏东坡在执政期间为人民做了很多事情,所以受到了人民的欢迎和爱戴。
十恶不赦的人一般处以什么刑法?
“十恶”作为古代重刑,不仅朝廷对其惩处极为严厉,而且在初唐时期,如果地方州县有人触犯“十恶”,就连主管此地的州刺史也会遭遇到弹劾惩处,可见朝廷对这些犯罪行为的重视程度。
“十恶”的具体内容和惩处标准。
1、谋反:谓谋危社稷。
主要是指图谋、参与推翻封建阶级政权,或谋害君主的行为。谋反可以说是“十恶”中的首恶,《唐律》规定,“犯者皆斩,家属缘坐,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明、清律法对此则更为严厉,“犯者凌迟处死,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以上,不论笃疾、废疾,皆斩。”
2、谋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
主要指图谋、参与毁坏帝王宗庙、陵寝、宫殿的行为,也被称为“大逆不道”。《唐律》规定,“本人不分首从皆斩;其父亲和十六岁以上的儿子皆绞;妻妾和十五岁以下的儿子以及母亲、女儿、儿子的妻妾、孙子、祖父、兄弟姐妹全部入官为婢;家中的部曲、奴婢、资财、田宅也全部没官;伯叔父、侄子无论是否同居,皆流三千里”,就算仅仅图谋而没有实际行动,也要被处以绞刑。而到了明清时期,更是规定“凡谋大逆,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大功以内满十六岁以上的男性亲属全部处斩”。(注:大功是指同一祖父母之下的亲属)
3、谋叛:谓谋背国从伪。
主要是指图谋背叛国家、投靠敌国,反对中央政权的地方割据势力,以及为支援农民起义而进行武装反抗的行为。《唐律》规定,预谋而未行的谋叛行为,首犯处绞刑,从犯流刑;已经经“上道”者(即已经实施叛国行为的),不分首从一律处斩刑,妻、子流二千里;率领部众百人以上叛国投敌、父母、妻、子流三千里。此外,百姓“亡命山泽”不听官府召唤的,也以企图谋叛论处;而胆敢抗拒官兵的,则以“上道”论处。
4、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
主要是指殴打、谋杀尊亲长辈的犯罪行为,唐朝以后则主要指家族内部犯上侵害的罪名,包括子孙殴打、谋杀祖父母、父母;侄子杀害伯叔父母、姑母;弟弟杀死哥哥、姐姐;外孙杀死外祖父母;妻子杀害丈夫或丈夫的祖父母、父母等。《唐律》规定,凡是犯恶逆者,不分首从皆斩。明清律则更进一步,加重至凌迟处死。
5、不道: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肢解人,造畜蛊毒、厌魅。
主要是指灭绝人道的行为,即将一个家庭中三个没有犯死罪的成员杀掉,或是将人肢解杀掉,或用虫蛊制造毒药害人,或以邪术或巫术等诅咒他人的犯罪行为。《唐律》规定,凡犯不道者,不分首从皆斩,明清则规定为凌迟处死。但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厌魅”(即邪术、巫术)这个行为到唐朝基本终止,此后这类罪行不再被列入“十恶”。
6、大不敬:谓盗大祀神御之物、乘舆服御物;盗及伪造御宝;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若造御膳,误犯食禁;御幸舟船,误不牢固;指斥乘舆,情理切害及对捍制使,而无人臣之礼。
《唐律》规定,“诸盗大祀神御之物者,流二千五百里”;“诸盗御宝者,绞;乘舆服御物者,流二千五百里”;“诸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者,医者绞”;“诸造御膳,误犯食禁者,主食绞”;“诸御幸舟船,误不牢固者,工匠绞”;“诸指斥乘舆情理切害者,斩,对捍制使,而无人臣之礼者,绞”。明清律与此大致类同,基本以斩、绞为主。
7、不孝:谓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供养有阙;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
我国古代历来重视孝道,因而隋唐以来关于不孝之罪处罚的也极为严格:例如子孙告发或诅詈祖父母、父母,告发者和谩骂者都要处以绞刑;子孙在祖父母、父母尚未去世的情况下就和祖父母、父母分家单过,徒三年;违反祖父母、父母的教训和指令,徒二年;对祖父母、父母的供养不充分,徒二年;在服丧期间违反孝道,徒三年,如娶妻、出嫁、奏乐、脱掉丧服改穿“吉服”;“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流二千里;诈称祖父母、父母死,徒三年。

8、不睦:谓谋杀缌麻以上亲,殴告夫及夫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
《唐律》规定,谋杀缌麻以内尊长的,流二千里,尊长谋杀缌麻以内卑幼亲属的,各依故杀罪减刑二等;将缌麻以内亲属的卑幼亲属强行出卖为奴婢的,和斗殴杀死期亲以内卑幼亲属同样处理;妻子殴打、谩骂或告发丈夫和大功以上的尊长及小功以内的尊属。妻子殴打、谩骂丈夫及尊长亲属的,比照丈夫的同样行为减罪一等,告发丈夫以及丈夫的祖父母、父母的,徒二年。

9、不义: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见受业师。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
隋唐以后主要指平民谋杀本地各级地方长官,士兵谋杀本部五品以上的长官,学生谋杀老师。凡是意图谋害而没有实施者,流二千里;已造成伤害的判处绞刑;已经杀害的,判处斩刑。
10、内乱:谓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这里的“和”是指,隋唐以后主要指小功以内的同辈亲属的乱伦行为。
《唐律》规定,凡是犯内乱者,双方均流两千里;如果是的,男方处绞刑;如果是和祖父、父亲的妾的,或是和小功以内不同辈分之间的(指伯叔母、姑、姐妹、儿媳或孙媳、侄女)也要处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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