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长大,我们的父母也在慢慢变老。生老病死乃自然规律,无人能与之抗衡。这一刻父母还健健康康,一点小病无关痛痒。下一刻可能就是最后一面。正所谓: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在!
当知道父母病了的消息,应该义无反顾的往家赶!父母也体谅孩子在外不容易,告诉我们了,那就可能是碰到自己解决不了的问题了。
2017年的3月8日,母亲大人突然给我打了个电话:说父亲脑出血了,而我明显的感受到了她的恐慌和无助,言语间明显的抽泣!那时候的安慰根本起不了任何作用,我给老家的堂哥打电话告诉怎么做之后。当即放下手里所有的工作,坐高铁往家飞奔……,到了医院所有的亲戚都在,我就看到母亲瘫坐在手术室的门口不停的抽泣。母亲看到我以后哭又哭一阵,而后站了起来明显的感觉她眼里有了光,有了主心骨,有了依靠!幸运的是,经过所有医护人员的尽力抢救,保住了一条命!虽然现在父亲有时清醒,有时糊涂吧,好在人还在,我还能叫一声爸爸,还能没事的聊上几句!
父母养我们小,我们就得养他们老!趁着父母还在多喊上几句吧,别等到子欲孝而亲不在,后悔都来不及了!
退休职工再就业,突发脑溢血如何赔偿?
不算工伤,因为脑溢血是病,不是伤;脑溢血也不在《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内,不算职业病;目前还在治疗,不符合“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规定)得到以下补助:1、医疗期病假工资,最高可享24个月,依据《规定》第3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㈠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㈡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患特殊疾病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医疗期”,依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2、医疗期结束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按鉴定结果享受不同待遇,依据《规定》第6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3、医疗期结束,企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费,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6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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