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操”一词源于古希腊语,本来是“赤膊操练”的意思。古希腊人把保健养生运动统称为体操。近代体操从19世纪开始在欧洲首先兴起,还根据练习的器械、人体的生理结构等不同形成了很多学派。从1896年第一届奥运会开始,体操就被列为正式的比赛项目。从第一届奥运会到1932年第10届奥运会,男子体操除了双杠、单杠、鞍马、吊环和跳马外,还包括爬绳、跳高、 跳远、撑竿跳高,或者推铅球、150米跑、举重等等,每届比赛项目也不尽相同。在1936年柏林举行的第11届奥运会上,正式决定自由体操、鞍马、跳马、双杠、单杠、吊环、个人全能和团体为男子体操比赛的八个项目,并沿用至今。
1932年,日本队首次参加第10届奥运会体操比赛。在跳马自选动作比赛时,队员近藤第1次试跳发挥得十分出色,得到了25.6分,列第2位。第2次试跳时,近藤起跳有力,推手快,腾空高,比第一次试跳更好,观众热烈鼓掌,队友向他祝贺,都以为他稳操胜券。但令人惊讶的是3名裁判一共才给13分,场上局势变化之大简直令人不可接受,近藤名落孙山,日本队教练怒气冲冲向裁判提出抗议。后经解释才知道,自选动作的两次试跳,动作不能相同,而近藤两次试跳的动作完全一样,所以只得13分,日本队只能哑巴吃黄连,怨自己不懂规则。
而在第10届奥运会以前,体操比赛中的吊环比赛是不允许教练员把运动员托上吊环的,身材矮小的运动员在吊环下面蹦来蹦去,要跳上好几次才能抓到那两个环,十分费力,又很不雅观。
1932年第10届奥运会在美国举行,这次奥运会的体操比赛规定吊环的高度是2.50米。赛前,日本队向主办国美国提出:“由于日本运动员身材矮小,跳上吊环十分困难。建议降低吊环的高度。”到达美国后日本队教练再次提出这个建议,意大利代表首先反对,理由是“意大利队也有小个子队员,他们都能跳上吊环做动作,并取得优异成绩。”多数国家的代表对意大利的看法表示赞同,他们认为,如果降低吊环的高度,会影响吊环的特点,有些动作就没法做了。美国代表在思考过后,提出了一个折中的方案:不降低吊环的高度,但允许教练员帮助运动员跳上器械。这个方案被裁判委员会采纳。从那时起,吊环比赛时运动员再不用费劲地跳上去,而由教练员托上吊环,这样就免去了蹦跳之苦。
在20世纪50年代以前,男子体操主要在德国、法国、瑞士、瑞典、美国等国之间角逐。到了1952年第15届奥运会和1956年第16届奥运会上,团体冠军被前苏联取得。然而在随后的连续五届奥运会上,日本成为这个项目的霸主。自1980年第22届奥运会以来,前苏联重新回到霸主地位。 自由体操初始于19世纪的德国,当时这项运动只允许比赛选手在规定的场地和时间内完成编排好的成套徒手技巧性动作。自1958年,自由体操比赛规定女子自由体操必须有音乐伴奏。1903年自由体操成为世界体操锦标赛比赛项目。从动作上说,男子自由体操在上世纪50年代里,主要是以单纯的手翻和空翻类动作为主。但在上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自由体操又出现了两周空翻、多周转体和复合轴的旋空翻等高难度动作。而在上世纪80年代后期又出现了空翻3周和直体旋转动作。成套动作由技巧和各种转体、跨跳、舞蹈等动作组成。 1911年男子自由体操被列为国际比赛项目,女子自由体操又在1950年第十二届世界体操锦标赛上被列为比赛项目。对于奥运会而言,男、女自由体操分别于1932年和1952年被列为奥运会正式比赛项目。
鞍马运动起源于欧洲,在当时,罗马人曾用鞍马训练骑手。而鞍马这项运动却源于跳马运动。1804年,德国著名体操家古茨穆特斯将木马上的马鞍换成一对铁环,形成现代的鞍马。到19世纪,德国的体操家将木马的头和尾砍去,剩下的身体则用来做体操器械。1896年鞍马被列为体操比赛项目,并将比赛动作归纳为两臂交替支撑的各种单腿摆越,正、反交叉,单、双腿全旋和各种移位转体动作。20世纪50年代鞍马上有了各种环上转体动作。70年代中后期,匈牙利运动员马乔尔开创了纵向前移位、沿身体纵轴反向转体和跳动移位等技术,美国运动员托马斯也创造了分腿波浪全旋技术。上世纪80年代,倒立技术与隔环转体类型的动作逐渐增多。中国运动员对鞍马技术的进展做出了不少贡献。 鞍马运动在1896年被列为奥运会比赛项目。
吊环运动起源于法国,它的产生是受杂技演员悬空绳索表演的启发而创造的运动,在随后几年中,这项运动传入了德国和意大利。1842年,德国的施皮斯制造出世界上第一副吊环,现代吊环大多为木制、圆形,用钢索悬挂在高5.8米的立架上,两环相距50厘米。木环与钢索间用皮带或帆布带连接。早期吊环动作只有一些摆动和简单的悬垂动作,这些动作都是体操队员训练的辅助手段。直到19世纪,吊环运动才成为男子体操项目。随着这项运动发展成正式的比赛项目,吊环的动作也在逐渐增加。一套吊环动作应由比例大致相等的摆动和力量静止动作组成。吊环运动在1896年第一届奥运会时就已成为正式比赛项目。
跳马运动源于罗马帝国末期的骑术训练。早期训练,人们都是使用真马进行训练,但由于战士们不能和马很好地配合,经常受伤。所以,罗马人将真马改成外形相似的木马,并配有马鞍。在日后的发展中,木马也有了改变,1719年马腿改为立柱,1795年去掉了木马的马头,1811年去掉了马尾,两端改为圆形,马身用皮革包制。1836年德国的施皮茨在学校体操节首次表演跳马。20世纪50年代,跳马动作有所突破,从后摆水平腾越到60年代的手翻腾越再到70年代的手翻接空翻时期,最后到80年代的多周转体。男、女跳马分别于1896年和1952年被列为奥运会比赛项目。 从1992年奥运会起,团体分不带入单项赛。2001年至2004年,体操新规则执行,体操运动员做跳马时用的“马”也被换成新的。新马的马面总长为1.2米,马内有弓形钢板以增强弹性。
在19世纪初,双杠运动就成为欧洲最流行的健身项目。这项起源于德国的运动,在早期被德国体操家定型为体操器械,直到1896年才被列为奥运会比赛项目。但是,其比赛动作却只有摆动和腾空动作。直到20世纪30年代,双杠静力动作才有所增加,并且还出现了前摆转体180°支撑和后空翻成支撑动作。对于双杠上的技术动作,到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也有了新的进展。在比赛中,我们所经常见到的空翻两周下杠动作,在70年代中期也是被经常使用的。到80年代,还出现了向后大回环和空翻加转体等多种下杠方法。同时,也是这些双杠技术促进了该项运动的飞速发展。 双杠运动在1896年被列为奥运会比赛项目。
单杠运动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人类的祖先在丛林中进行的各种攀登、爬越等练习。在当时,这项运动只是一种生活实用技能,进入封建社会以后,它与祭祀等活动逐步结合。对于近代单杠运动来说 ,则出现在1812年的德国。德国体操学派的创始人F.L杨和J・C・F・古茨穆茨受到当时西欧盛行的杂技表演的启发,他们用一根木棍作梁设置一副单杠,放在他自己创建的位于柏林城外的体操场里用作健身训练。到20世纪50年代初,单杠动作出现了分腿支撑后回环成手倒立动作。60年代中期出现了高屈体腾越动作。70年代日本运动员原光男创造了旋空翻下动作,中期又出现了飞行动作,末期随着护掌的改进,又出现了单臂大回环等高难度动作。 第一条
1、本评分规则的宗旨在于:在国际男子体操比赛中,保证评分的客观和统一。提高裁判员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为运动员和他们的教练员在日常训练及准备比赛的过程中提供指导作用。2、本评分规则的制定是以国际体联技术规程,技术委员会的原则决议、研讨会的分析结果及考虑到现代体操运动发展和训练实践中的经验为基础。3、裁判员要一丝不苟地遵守评分规则,否则将可能被竞赛部门解除其职务。4.本评分现则也可在国内比赛中实施和运用。
第二条 裁判组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1、裁判员必须密切联系体操运动,不断地参与实践,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他需具体的基本条件是: ・教练掌握和应用国际体联评分规则 ・熟练掌握和应用国际体联技术规程 参加国际体联正式比赛的条件是: ・持有国际体联有效裁判证书 ・证明在国与国对抗赛、国际比赛和国内比赛的裁判工作中表现出色。 ・在比赛过程中表现出良好的教育和体育道德水平2.裁判组成员的义务: ・参加该比赛的所有裁判指导会和比赛过程中的会议及赛台训练 ・比赛前一小时到达比赛馆 ・认真做好赛前准备工作 ・着装整齐,深蓝色上衣,最好穿灰色裤子,浅色衬衣和领带.3、在比赛过程中,裁判员要做到: ・不离开自己的座位 ・不与其他人联系 ・不名教练员、运动员及其他裁判员交谈.
第三条 技术委员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1、在国际体联的比赛中,技委会成员在各项目中担任各个项目的主席,他们的任务是注意和检查A裁判组和B裁判组的所有裁判员包括技术助理的工作和行为,他们对自己所在项目的所有成套动作进行评判。2.只有在出现第11.6条款所述的偏差极大的异常情况下,他们才有权召集裁判员进行磋商,以便共同确定一个正确的分数。如果在起评分上出现分歧,他们有权制定最终的起评分,这时只能给整为,不能出现0.05的情况。3、如果重复出现偏差,他们将通知竞赛总裁判长,即:技委会主席,如有必要,总裁判长将根据技术规程对有关的裁判员准备并实施制裁。4、技委会成员在比赛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一方面,他们有权召集本项目的裁判员,以解决出现的问题及干扰,另一方面,他们担负着将本裁判组的工作倩况及出现的问题向竞赛组织机构汇报的义务,他们的职责还包括: ・向全体裁判员介绍示分、传分的技术程序和步骤。 ・检查或计算最后得分。 ・亮绿灯,显示可开始比簧,亮红灯表示不可以比赛。 ・从最后得分中扣除有关时间、越线、不良体育道德及违纪行为的扣分。5、为了更好地履行其职责,项目裁判委员会主席应就座在能够立刻看到所有裁判员的打分和竞赛记录单的位置。
第四条 技术助理的权利和义务
1、在国际体联举办的所有比赛中,各个项目上都将设置技术助理,技术助理协助项目裁判委员会主席工作,他既是协调员,又是A裁判组的成员。技术助理和A组裁判员将从那些既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又取得过优异考试成绩的人员中挑选。2、他们的任务是计算成套动作的内容和价值,以及将所出现的违章请况,通知项目裁判委员会主席。他们主要检查运动员所完成的成套动作中难度、特殊要求及加分的情况。3、为了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他们要完整无缺地记录成套动作的内容。他们的记录是书面总结及项目裁判委员会主席用来解决A组裁判员出现问题时的依据。4.比赛结束后,技术助理应提交一份简短的书面报告给项目裁判委员会主席报告应列出所发生的问题、违章的情况,及不清楚的地方,并附上有关运动员的姓名。 5、根据技委会主席的要求,比赛结束后两个月之内,技术助理要用国际体联认可的一种官方语言向技委会主席和他所在项目裁判委员会主席呈交一份该项目所有成套动作内容的书面报告。
第五条 裁判员的权利和义务
l、在男子体操技术委员会指导下,所有裁判员需经抽签决定上场项目。这与技术规程8.8.2和8.9.l相符。裁判员要以评分规则为依据,根据场上情况,在A裁判组或在B裁判经准确、迅速地记进行评分。A组裁判员将在考试成绩优秀并且实践经验丰富的裁判员中经抽签决定。 2、A裁判组负责记录和评判: ・难度 ・特殊要求 ・加分。3、B裁判组的职责是:从技术、姿态及优美性来评定动作的完成情况。4.他们还有义务 ・按格式正确填写评分表 ・听从项目裁判委员会主席的指导 ・协助避免延误比赛 ・检查辅助人员传分是否迅速及自己的评分显示是否正确,纷发现记分牌上显示的分数与自己的评分不一致的,应立即通知项目裁判委员会主席。 ・当比资开始的信号发出后,应立即进入工作状态。5、裁判员有权就项目裁判委员会主席对自已的不公正行为向竞赛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条 裁判检查条例
l、根据裁判检查条例,裁判员如违反评分规则或技委会的指示,技委会主席或仲裁委员会负责人可对其进行惩罚。2、裁判员的错误行为及违反规则的情况包括: 故意蔑视评分规则、营意偏袒或贬低一个或几个队,一个或几个运动员,不遵守技委会或项目裁判委员会主席的指示 ・重夏出现过高或过低分,不遵守有关比赛的要求和纪律 ・不参加裁判指导会或未经许可不参加赛台训练 ,着装不符合要求。3、可给予的惩罚: ・如不参加裁判指导会或不参加观摩赛台训练,技委会主席可取消其本次比赛的裁判资格。由项目裁判委员会主席发出口头警告。根据技术规程中的其他处罚。
第七条 项目裁判组的构成
1、在所有国际体联正式比赛中,每个项目上均由A、B两个裁判组组成,具体如下: A组裁判 技术助理+1名裁判 B组裁判6名裁判员 上述两组裁判在项目裁判委员会主席的指导下进行工作,见第3条。2.建议在洲际比赛或其它大型比赛中采取相同的组成及编制结构,项目裁判委员会主席应是洲际联盟协会的代表或者由他指定的资深裁判来担当。3、在其他所有的国际比赛中,扣:对抗赛。邀请赛等,经与参赛国协会商量后,可以改变裁判组组织形式,每项A裁判组和B裁判组最少各有两名裁判员,加上一名裁判长。4、竞赛组织者将为每位项目裁判委员会主席配备一至两名训练有素的助手,在国际体联举办的大型比赛中为每一名裁判员配备一名助手,以便他们能够迅速、准确地完成评分工作,这些助手将承担秘书和技术员的职能,将评分递交项目裁判委员会主席或记录处,所有比赛都要求使用计算机。
第八条 裁判组的座位安排及工作程序
1、项目裁判委员会主席及A组裁判员在比赛器械前面排成一列就座,彼此间隔一定距离。 B2 B3 B4 B5 BI AI TA 项目裁判委员会主席 B6 2、B组裁判员从左至右以顺时针方向就座在器械周围。在跳马项目比赛时,上述人员在落地区域附近就座。2、在起评分取得一致后,技术助理将评分表交给项目裁判委员会主席,而B组裁判员各自的评分表则由其助手收集起来。在世界锦标赛、奥林匹克运动会或有必要的比赛中,可各有一名助手传递A裁判组的分。3、比赛中即使使用了电子评分系统,裁判员也必须填写各目的评分单,一旦遇有计算机记录的分与评分单上的分不符时,以计算机上的分为准。
第九条 运动员的权利与义务
1、运动员要了解评分规则的内容,了解和遵守为保证比赛顺利进行而制定的所有细则。2.参赛的,必须穿规范的体操服,有团体整队的要穿统一的服装,在鞍马、吊环、双杠和单杠比赛中,所有参赛者必须穿长裤,体操鞋或袜子,在自由体操和跳马比赛中,运动员可以穿短裤,也可赤脚,在所有比赛中都要穿背心,对于有违反服装规定的个人,将根据第9条第11款,以非体育道德行为从所涉及的每一项的最后得分中扣除。对违反服装规定的团体成员,从所涉及的每一项的成队总分中扣0.2分。3、为避免伤害事故,同时在心理上给予运动员支持在单杠、吊环、双杠和跳马比赛的,允许有一名辅助人员站器械旁或附近,如果给予了运动员帮助,则既不承认在帮助下所完成的那个动作,还要扣0.4分。如同时有两名教练员站在器械附近,将扣0.2分。4、在单杠和吊环比赛时,运动员可由教练员或其它队员托上器械,评分从脚离地面时开始。5、允许运动员使用绷带和护掌,但必须完好坚固。6.运动员在每个项目上都有权利做30秒钟的准备活动(团体为150秒),本队或同组中的运动员应保证让最后一名运动员也能有30秒的准备活动。7、在每项比赛前,即当绿灯的或裁判长发出信号后,运动员要保持立正姿势,举臂向项目裁判委员会主席示意,在一套动作结束时,先立正,并转向项目裁判委员会主席示意,然后再下场。8、比赛进行的,不允许运动员、教练员与裁判员讲话。9.未经许可,运动员无权离开比赛场地,否则将取消其比赛资格。10、不守纪津或非体育道德行为将视为违反规则,每次由项目裁判委员会主席扣0.2分,举例如下: ・绿灯亮后或信号发出后拖延比赛(最多30秒) ・拖延或延长自己的准备活动时间 ・错戴或未佩戴号码 ・一套动作结束后重新上台 ・另有或未经允许的教练员出现在器械旁 ・违反服装的有关规定11、原则上讲,在所有比赛中,成套动作不允许重做,只有当运动员并非由于自身的过失而不得不中断成套动作时才允许重做,项目裁判委员会主席将决定一套动作是否可以重做。12.运动员可以要求技委会主席将单杠或吊环调高到适合自己身材的高度,类似要求不会被无理拒绝。该要求必须在正式场地训练开始到24小时提交技委会主席处,运动员自己不得自行调整高度。
第十条 教练员的权利和义务
1、每个教练员必须要了解评分规则并按评分规则行事。2.每个教练都应负起责任,以保证比赛迅速、有秩序地进行,除了照顾在器械上做动作的运动员外,还要以体育的方式引导他们,这包括在器械上的表现,列队换项及退场或参加发奖仪式等。3、比赛时,不允许教练员同运动员讲话(扣0.2分),也不允许同裁判员讲话。 4、教练员如不遵守纪津或违反有关规则,仲裁委员会可取消其参赛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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