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突发脑溢血重度昏迷两周,现在靠呼吸机维持生命,该怎么办?

我同学54岁,上个月突发脑溢血去世了。当时在医院,医生说两种治疗方案。第一种,开颅,费用高,对人创伤大,恢复慢。但是,即使保住命,余生也是生活不能自理,百分之八九十会是植物人。第二种,观察一天,如果病情没有坏的发展,就颅脑打孔,把积血引流。这样创伤小,恢复相对快点,但是风险大,因为病情发展不可预料。不论以上那种方案,最好结果仅仅是能保命。家人考虑后,选择了后者,观察了一晚上,结果第二天人去世了。这种情况,如果是我,我也不支持开颅手术。先不说开颅的费用高。开颅后即使保住命,余生不但患者没有任何生活质量可言,也会给家人带来困扰。真的不如去了一了百了。还想说的就是他们也是家族遗传性高血压。她父亲是脑溢血去世,母亲是脑梗去世。而且姊妹四个全部都是高血压患者,她上个月去世,这个月她姐姐又突然脑梗了。所以,家族有高血压病史的,一定要每年定期体检,一旦发现,及时治疗。

在病情异常严重,完全没有生存价值可言时,一定听医生建议,切莫一意孤行,做无意义的事,病人还受折磨。

有时候,放手,也是一种爱!

十年前,我的母亲也是这样。

当时,医生和我们沟通:不手术,病人马上就会走了;手术,有10%的希望,请准备30万,但也可能直接挺不过手术,挺过了还有可能是个植物人。如果是植物人,那你们要有足够的思想准备,关于钱力,人力,物力。几乎无底线。

那一刻,我们心急,悲伤,无助,忐忑,纠结,叫天天不应,问地地不灵。那是我们深爱的母亲呀!怎忍心放手,怎能不拼尽全力从死神手里去抢夺妈妈!

最后,心一横,借钱,千方百计救妈妈。结果是,妈妈两度脑部手术,那个痛啊,现在我想起就后悔。钱花了,人没救到,妈妈受苦了,头部肿得多大,看见有泪从妈妈眼角溢出。真是罪过!!

隔壁床位婆婆,没凑到手术费,躺了20天,竟然命大醒了;这是奇迹。

另外床上的老伯,医生给儿女们讲了利害关系,说没有抢救的价值。延缓十天滴注,直接拔管,走得安祥。

从经历母亲那件事后,从我在重症监护室的所见所闻,我生前就多次告诉家人,如果我也遇着那一天,请遵重科学,敬畏生命,放弃抢救。并谢谢家人。

死刑犯在执行死刑的前一天突发脑溢血,还用对他施行抢救吗?

执行“前一天”突发脑溢血,还会对其进行抢救吗?

当然会,别说是前一天,就算是“当天”发病,只要没执行,都会对其进行抢救。

1,疾病威胁生命和执行死刑是两码事,不要混淆了概念有人可能会说更“省事”了,无需抢救了,毕竟最终要达到的结果都是剥夺生命。

其实不然,“疾病”和“执行”虽然预期结果一样,但却是完全两个不同的概念:

在我国,死刑是最严重的刑罚,即“极刑”,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人。

执行死刑依据的是“法”,是法律层面给予的惩戒,是对犯人前期犯罪事实依法作出的量刑,不受其他意志的转移,一切依据法条。

既然依据的是“法”,那么从判决到死刑复核、签署执行令,最后到执行环节就有详细的法律依据,任何一个流程的缺失,或者未达到规定的时间就提前剥夺死刑犯的生命是不合规的。

也就是说,直至执行前,死刑犯都有生存的权利,这是《宪法》层面给予的最基本权利。

况且,目前死刑执行的方式仅包括“枪决”和“药物注射”两种形式,“疾病”并非执行死刑的方式。

明白了这两个概念,答案就见分晓了:

一是执行时间尚未来到(前一天)、二是死刑犯在执行前也有最基本的生存权和健康权,况且疾病剥夺生命并非死刑的执行方式,因此,抢救是肯定的、必须的。

当然,对于即将执行死刑的罪犯来说,办理外出就医的手续十分复杂,因此外出就医的可能性较小。但按规定,看守所或监狱内都设有医院,会在监内医院的医疗条件和水平下抢救。

2,死刑执行的具体流程缺一不可基于人道主义,最近几年都在提倡“慎用”死刑,所以作出死刑判决是非常谨慎和严谨的,法院作出死刑判决后,都要经过高院的复核才可以。

更重要的是,执行环节更为严谨,先由最高法院院长签发执行令,一审法院接到执行令后在7日内执行,执行当天还要完成“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安排会见、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验明正身、交付执行、确认死亡、制作笔录、上报最高人民法院”等流程,任何一个流程的缺失都是不可以的。

如果发现罪犯因脑溢血危及生命而放任不予抢救,那么显然后续几个流程就会缺失,不符合流程规范,责任人需要作出详细说明甚至是担责。

3,“停止执行”的情形不包括“突发疾病”,但实际并不冲突死刑执行前,有几种情形符合“停止执行”的条件,即:

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

罪犯怀孕;

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

单从该规定来看,脑溢血等“突发疾病”并不在“停止执行”范围内,似乎不抢救也说得过去,但其实不然:

一是即便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在临刑前也有最基本的健康权,这是最基本的权利,也是《宪法》层面的规定。因此,无论病情大小,都会得到救治。

二是“生命权”也是最基本的权利,除了“法”有权剥夺生命之外,其他任何个人都无权剥夺。看管人员又有保障犯人生命权的义务,发现犯人突发疾病当然不能放任不管。

写在最后:“法”严格的同时、起到惩戒作用的同时,也有“温度”,并不会出于“省事”就不顾人道,或者违反流程、法律,这类情况是不允许出现的。

事实上在遇到类似情况的时候,第一要务是救人,然后归纳书面材料上报给最高法院,说明中止执行的原因,最高法审核通过后向执行一级的法院下达同意中止执行的书面材料,后期在根据死刑犯的健康状况重新确定执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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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在执行死刑的前一天突发脑溢血,还用对他施行抢救吗?

真实的例子,让你知道真实的答案!

就在八年前,去四川的某个看守所做一起访谈的时候,

中午大家一起吃工作餐的时候,大家有说有笑,

突然间一位管教似乎想起了什么,立即拿起手机拨打电话:

小胡么?我这里比较忙,你给三号仓的老吴送药过去,别耽搁了吃药的点儿!

随后,又叹了一声:这个老吴,执行命令在今早的时候已经下来了,快上路了。

我很好奇:这个老吴是谁?你咋这么上心?快执行啥?

那位管教笑笑:老吴是我们仓的,因为贩卖害人的玩意儿,给判了吃枪子儿,

执行命令下来,这周内就会毙掉。他因为以前共用针头,得了艾滋,

唉,每天的药费,比我工资都还贵哟!

我更好奇:反正都要吃枪子了,这几天就不给吃药呗,这不浪费药么?

那管教停止了笑,严肃地说道:

法律让他死,那是他犯下的错,应得的结果。

但是在这里,我的任务就是让他好好地活,好好地悔过!

明白了吧?八年前,那时候的看守所,都不会给死刑犯停止昂贵的药物供给,

何况是今天,更加人性化、制度更加完善的今天?

抢救他,那是他本应该享有的人权。

执行他,那是他触碰了法律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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