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保险公司有款母婴安康保险:
(一)被保险人:凡身体健康、怀孕满28周的孕妇,均可作为本合同被保险人。
(二)连带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怀孕28周后的胎儿以及含出生后的婴儿均为本保险的连带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一)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保险人认可的非营利性医院内分娩或治疗,因妊娠并发症或分娩过程中发生医疗意外而遭受以下伤害的,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妊娠并发症或医疗意外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被保险人因妊娠并发症或医疗意外导致残疾的,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给付残疾保险金,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对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导致连带被保险人遭受伤害的,保险人依据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分娩过程中发生医疗意外而导致连带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按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连带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连带被保险人自被保险人怀孕28周起至出生42天止,因先天性疾病或发育不全而身故的,保险人按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连带被保险人因先天性疾病、发育不全的以及医疗意外导致婴儿残疾的,保险人按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给付残疾保险金。残疾保险金一次或累计给付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时,本合同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4、连带被保险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保险人依据合同约定的连带被保险人保险金额,按实际连带被保险人数均分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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