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做饭的手艺哈哈哈?,家庭主妇生活,每天给家人做点好吃的饭菜,吃的开开心心。今天做了一个不道菜,不放一滴油的茄子,做法简单粗暴,又好吃。
买了三个面包茄子,这个茄子的特点是皮薄,肉软还便宜,不到7毛钱一斤。
1 茄子洗净切去头,有刺小心扎手,中间切两刀切成三段。
2 切点葱花,蒜末备用。
3 锅开火,不用放油,把切好的茄子放里煎至两软烂后用勺子舀碎。
4 放调料盐,蚝油,酱油,白糖,五香粉,最后放入葱花,蒜末炒匀即可出锅食用。
简单又好吃,一看就会,还不用油,配米饭更好哦!欢迎大家前来观看评论转发关注我吧!
你好:我是“郝小芹剪纸”,今天有幸在头条上看到你提出的这个问题“你有哪些手艺”,我很愿意回答。
我是一个非常喜欢剪纸的人,剪纸就是我的手艺,也是我的第二职业,我对剪纸的热爱远远大于第一职业(小学老师)的热爱,从小在父母的影响下,对剪纸产生浓厚的兴趣。每天除了日常工作和学习之外,几乎把所有的时间都用到了剪纸基本功训练和创作中。爱好是最好的老师,因此我掌握了很多剪纸知识,创作了大量的作品。很多剪纸作品受到了人们的欢迎,剪纸不仅给我带来了收入,也让我的生活变得丰富多彩。朋友们你们有什么手艺呢?也说说吧!
如果你现在还没有什么手艺,就跟着我学习剪纸吧!剪纸可以让你变的心灵手巧、可以让你生活变的丰富多彩、可以让你与众不同。
女性会构成强奸罪吗?
2014年3月~8月期间,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某中学女老师借口留作业、家庭辅导期间,多次胁迫男同学王某在其家中、宾馆等地发生关系,该女教师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男学生的生理、身体健康,但你知道这个女教师最终是怎么判的吗?
在很多人的主观印象里,“强 奸”的特指对象就是“妇女”,男性属于“妇女”吗?根据《刑法》第236条所规定,“强 奸”是指在妇女不同意的情况下,以威胁、暴力或其他手段侵犯妇女,并没有指代男性。
既然男性不属于“妇女”之列,那这“强 奸罪”自然就落不到女性头上,所以女性“强 奸”男性是不构成强 奸罪的,以“强 奸罪”来给侵犯男性的女性定罪,并无此依据。
可能会有些人想,哎!这对女性来说不是“重大利好”吗?
既然没有法律法规可以约束,那就算“猥亵侵犯”了男性是不是也可以不用负责任,没有了责任,这岂不是说女性在“强 奸男性”之后可以不用受法律管辖?因为《刑法》中没有有关于此的相关条例。
如果你有这种“思想”,那你就大错特错了!
这是非常错误的想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会因为一些特殊案例而摆脱责任,该受到的惩罚,它永远不会缺席。
女性“强 奸男性”听起来似乎是天方夜谭的事情,受大众普遍的思维影响,认为“罪”只会发生在男性身上,这也是很多人的心里共识,甚至它已经成为了一个烙印,只要提到“强 奸罪”,那绝对是男性没错了。
女性“强 奸男性”的事情那是听都没听说过,听起来不可思议,但这种事情发生的概率并不会为零,这种事情也是有可能发生的,下面列举几个关于女性“强 奸男性”的相关案例!以作示例。
案件一:江苏省常州市女教师“猥亵学生案”之所以说“猥亵”,主要是这个男学生还没有达到14周岁,在2013年3月~8月期间,在江苏省常州市一所中学内,黄某在刚刚成为新班主任时,发现斑上有一男同学王某长得那叫眉清目秀。
这让黄某悄悄留了意,刚刚上初中的王某也正出于青春期,身体各方面都在发育期,看着高高大大的王某,黄某不知道怎么滴就对王某起了其他的心思,借着班主任的便利,黄某很快就与王某相熟悉,甚至还主动要求给王某补课、辅导课后作业,借口自然是王某天赋不错,可根基薄弱,需要辅导才行。
黄某作为班主任,在课后经常给王某留课,时间长了王某与其家人也没有多想。
2013年3月起,也正是新学期开学后不久,黄某再也按耐不住自己的歪心思,借口辅导作业多次让王某早出晚归,据事后黄某交代,她是带着王某去了宾馆、甚至在多次家访期间,趁其父母未归,也暗自与王某发生了关系。
事情败露后,女教师黄某被起诉到法院,其起诉理由为“猥亵儿童罪”,其实这里是王某未足14周岁的原因,只能以此罪名起诉,加上对于女性也无“罪”的条例,在“猥亵儿童罪”之后,也只能加上一个“故意伤害罪”。
经过法院判决,黄某对此事供认不讳,在审讯过程中主动认罪,态度较好,量刑从轻处罚,最终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如果王某年满18周岁,且黄某犯罪事实属实,虽然黄某并不会被判以“罪”,但她依旧可以背上“猥亵罪”与“故意伤害罪”两个罪名,这两个罪名叠加,也是足够判刑的。
别以为法律上没有女性“强 奸罪”就可以逍遥法外,一样有法律法规可以替受害者讨回公道。
案例二:美国亚利桑那州一位女教师“性侵”班上男同学事件这个女教师叫“撒莫拉”,人长得漂亮文静,并且在2015年已经结婚,当事情败露之后,认识她的所有人都难以置信,平时撒莫拉虽然话少,但为人处事都得到了许多同事的赞誉,甚至还听说与丈夫非常的恩爱有加。
但大家都没想到她竟然会出轨自己的学生,与自己的学生多次在教室、车内发生关系,并且还主动给男同学发送自己的照片,如果不是学生家长检查手机,或许这件事永远不会被发现。
同样也是女教师“性 侵男同学”,只不过位于美国拉斯布里萨斯学院一个女老师言行举止让人费解,并且也无主动认罪,在学院任教期间,她多次“诱导”班上男同学外出发生关系,在男孩家长起诉至法院后,撒莫拉坚持不承认自己的罪名。
最后还是在男孩家长的询问下,受侵犯男孩才说出了实情,并交代撒莫拉的“性 侵”对象并不只有自己,其余还有多名其他男同学,在收集到充足证据后,撒莫拉终于认罪,并交代了十余项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过法院判决,最终该女教师以“两项猥亵儿童罪”与“两项提供相关照片内容的罪名”,最终撒莫拉被判有期徒刑20年。
案例三:河南永年县三女子“强制性 侵”16岁男孩事件在前几年,河南的永年县临铭关镇的“周晓勇”接了一个电话,此电话是他在校外认识的一个“大姐姐”,此人年纪在三十岁上下,打电话邀约周晓勇去县城吃饭,周晓勇应约从乡镇坐车去了县城,但他没想到的是,饭店除了他认识的“大姐姐”之外,还有两个不相识的女人。
在“中间人”女子的介绍下,周晓勇得知另外两个女子都是其朋友,既然人都到了,也没有半路离开的理由,周晓勇也没多想,想着就是陪着吃一顿饭而已,席间、趁周晓勇上厕所的空档,另外两名女子孙某、赵某悄悄在其酒杯里放了“药”。
周晓勇丝毫没有察觉,酒过三巡、菜过五味之后,药力发作的粥晓勇感觉到身体有些不舒服,他把这一切归结于酒喝多了,并没有多想。
反而是其他三个女子发现周晓勇的情况异常的兴奋,欣然提出一起去找个地方“打牌”。
周晓勇一听连忙表示自己身上没钱,而孙某则表示如果她们输了照给,但周晓勇输了就要陪她们三人睡觉,周晓勇此时也是酒劲上头,这一听合着自己无论输赢都不亏(在男人心目中就算与女性休息睡觉,感觉是赚了,殊不知谁亏谁赚还未知呢!)
孙某三人带着周晓勇开了一间“麻将房”,周晓勇此时已经是迷迷糊糊的了,在酒精与药物的作用下,其实周晓勇是完全被孙某三人牵着走,想要赢自然不可能。
对于孙某三人的要求也是来者不拒,就这样,周晓琳勇以孙某三人都发生了关系。
孙某三人没想到,在长时间劳累透支,在加上酒精药物的作用,对其“索取无度”,周晓勇竟然休克昏迷了过去,甚至一段时间内竟然没有了呼吸。
这可把孙某三人吓了一跳,担心出人命的孙某三人赶紧把周晓勇送到医院抢救。
虽然周晓勇最后也抢救过来了,但经过这件事后,周晓勇身体受到严重损伤,身体机能再也难以恢复,严重点说周晓勇的生育能力算是彻底废了,这情况与“清朝末代皇帝溥仪”一样,也出现了生育能力障碍。
周晓勇并没有满18岁,孙某三人不仅给其“下药”,甚至还都与其发生了关系,此举已经涉及到“强制猥亵罪”,甚至周晓勇还因此落下了身体损伤,这是“故意伤害罪”,根据周晓勇的情况来判定,孙某三人不仅要给周晓勇赔付一定的医疗费用,甚至还将面临着法律的判决。
“强制猥亵罪”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伤害罪”根据情节轻重从三年到十年不等,孙某三人虽然主动送医,但情节恶劣,最终判决结果是需要从重处罚的。
根据以上三个案例可见,女性在这方面是不会以“强 奸罪”定案的,大部分情况下都是以“猥亵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虽然没有“强 奸罪名”,但“猥亵罪”与“故意伤害罪”是逃不掉的。
遵纪守法、人人有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刑法》第236条虽然没有明文规定“男性”是违法犯罪行为,但是……。
这个“但是……”很重要,根据《刑法》修正案(九)来解读,这其中的意义就不一样了。
根据修正后的《刑法》,我们现在看到的猥亵罪“对象”已经由妇女儿童修改成为了“他人”,以前“强 奸案”犯罪对象有两类,一是妇女,二是儿童,妇女的指标很明确,但儿童就稍微“模糊”一点了,他既代表了女孩,也代表了男孩,只要未满14周岁,都属于儿童之列。
虽然“强制猥亵罪”与“强 奸罪”稍微有些区别,但既然已经由“妇女儿童”变成了他人,这是不是意味着女性对男性的猥亵也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呢?
“他人”所涉及到的范围就很广阔了,男性、女性都在列,在细分点就是男女老少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法律面前都没有区别对待。
既然《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强 奸罪”是男性,且无女性构成“罪”的条例,那么我们可以换另外一种方式,以“猥亵罪”作为立案标准,这是可以实现的。
最后:
虽然女性并无“强 奸罪名”,也无相关的法律法规,但这并不是说“法不禁止皆可为”,一旦触犯了,也是会受到惩罚的。
未满14周岁的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年满18周岁的以“故意伤害罪”与“猥亵罪”判处,这两种罪名受到的惩罚与“强 奸罪”并没有太大的差别,不要以为“没有”就没有逃避责任,现实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虽然“没有”,但并不是“无罪”,无论是男孩还是女孩,都要洁身自好,出门在外,也一定要保护自己,坏人不会把名字写在脸上,实施犯罪的也可能会是你想象不到的人。
踏踏实实做人,千万不要走上歧途,这个世界没有后悔药。
可以明确的给出答案,目前,在我国,正常情况下女性一般不会构成这种罪刑,只有男性才会构成此项罪刑。
任何罪行的构成都是由法律来确定的,所以,我们首先从法律的层面来解读一下,为什么女性不会构成罪。
从罪的定义找答案先看罪是如何定义的,从其中我们便可以寻找到一部分答案。
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之规定,罪是指违背妇女意愿,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女性发生关系的行为。
可以看出,在此项罪刑中,被侵害的对象是特定的,只有女性。
友过来言之,实施侵害行为的对象无疑便是男性。
也就是说,女性是此项罪刑中被保护的对象。
这也就可以得出一个初步结论,只有男性才有可能触犯或者构成罪,女性一般不会构成罪。
以例说法24岁小伙李某网上认识了40岁女子孙某,二人聊熟后,孙某邀请李某来自己家帮忙修电脑。李某一下班便直奔孙某家,穿着暴露的孙某将李某领进卧室修电脑。修好后李某要回家,孙某再三挽留其吃饭,李某无奈留下。席间,孙某将李某灌醉,后将其抱上床,与李某发生了两次关系。已有女朋友的李某醒来后愤而报警,但女子孙某的行为并构不成罪。
那么,孙某强行与李某发生关系,就不是犯罪行为吗?
可以肯定的讲,孙某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
女性会构成什么罪那属于什么样的犯罪行为呢?或者是触犯了哪项罪刑呢?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侮辱妇女的,构成猥亵罪。
这里面的他人,同样也包括了男性。
结合到上面的案例中,李某是在被孙某故意灌醉后,在无力反抗的情况下,被孙某强制发生了关系。
孙某用酒灌醉李某的行为,属于猥亵罪中的其他方法。
李某在醒来后愤然报警,说明他自己并不情愿与孙某发生关系,孙某是在违背李某自身意志的情况下与李某发生了关系。
所以,孙某的行为符合猥亵罪的标准,构成了猥亵罪。
特例另外,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假如是女性强行与女性发生关系,是否会构成罪。
如果按照罪的定义来讲,只是强调了受侵害的对象是女性,并没有指出实施侵害行为的对象是男性还是女性。
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实施侵害行为的女性也可能构成罪,但并不能准确认定。
小结总的来讲,如果按照正常的情况,只考虑男性与女性之间,女性不会构成罪,最多构成猥亵罪或者其他罪刑。
大家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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