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对于慢性病的政策是不同的,以和田地区为例,《和田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治疗暂行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及统筹年度内限额标准:
(一)肺源性心脏病 1500元;
(二)慢性支气管炎 1500元;
(三)高血压病II期以上(含II期) 2000元;
(四)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2500元;
(五)脑血管意外后并发症、后遗症 2000元;
(六)糖尿病2500元;
(七)慢性肾炎 1200元、肾病综合症 3000元、慢性肾功能衰竭 8000元;
(八)精神病 2500元;
(九)肝硬化 3000元;
(十)慢性活动性肝炎 2500元;
(十一)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 2000元;
(十二)癫痫 1200元;
(十三)糖尿病并发症 1500元。
第五条规定,门诊治疗特殊慢性病种属《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的费用,不分医院等级,不分甲乙类药品。
在限额内的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70%,参保人员个人支付30%,超过限额标准部分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特殊慢性病人在门诊就诊,定点医疗机构为患者建立特殊慢性病治疗档案,按规定的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进行治疗检查,不符合该病种检查治疗用药标准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每次开具的处方,应以一张处方治疗一种疾病为主,一次处方量以30日量为限。
经审批,确认为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持医疗保险卡、《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簿》,可在指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结算。
异地退休人员的特殊慢性病门诊费,可将发票及门诊处方寄至原单位,由单位负责办理报销手续,异地退休人员没有单位的由所属社区负责办理报销手续,尚未建立社区的暂由劳动保障站所办理。
扩展资料:
医保慢性病报销比例:职工的报销比例为70%(未参加公务员或企业补助的)或75%(参加公务员或企业补助的),居民的报销比例为40%。
医保慢性病报销流程:在当地规定的慢性病申报时间内,将所需材料(诊断书、住院病历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交由医保中心申请报销即可。
职工可报销的医保慢性病为:高血压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病、慢性肺源性**病、风湿性**病(未实施换瓣手术,保守治疗)、脑血管意外恢复期及后遗症期(含脑梗死及脑出血后遗症)、糖尿病合并症、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征、慢性肾功不全、肝硬化。
肺结核进展期、慢性病毒性活动性肝炎、银屑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股骨头坏死(未实施关节置换术)、肺间质纤维化、肺动脉栓塞、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真性红细胞增多症、血友病、肝豆状核变性、运动神经元病、脊髓空洞症、癫痫。
多发性硬化症、重症肌无力、视神经脊髓炎(脱髓鞘视神经症)、中心性视网膜病变、双眼黄斑变性、血栓性静脉炎、大动脉炎、结肠炎造瘘术后、干燥综合征、系统性红斑狼疮。
白塞氏综合症、成人斯蒂尔病、心境障碍躁狂发作、心境障碍抑郁发作、双相障碍、精神分裂症、组织器官移植术后治疗、各种恶性肿瘤。
第六条规定,地区慢性病鉴定工作由地区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委员会确认通过的人员由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鉴定结果按有关规定办理门诊慢性病医疗簿后,持社保卡到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办理门诊慢性病登记注册手续,按规定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待遇。
对持门诊特殊慢性病簿的参保人员,每三年进行一次相关病种情况的检查复核。各参保单位(街办社区)负责收集本单位职工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簿统一进行复核。
地区劳动鉴定委员会按照分期分批分病种的方式,组织持簿人员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复核确认(对各县市持门诊特殊慢性病簿的参保人员,委托县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持簿人员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复核确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和田地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治疗暂行管理办法
各地对于慢性病的政策是不同的,以浙江绍兴市为例,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慢性病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统筹基金按下列比例报销:在市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的,报销60%,其中肺结核报销70%。具体参照《绍兴市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第二条,主要内容:
(一)覆盖范围。覆盖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二)保障水平。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医疗扩大到定点医疗机构和指定定点零售药店。一个医保年度内,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治疗享受以下待遇:
1、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慢性病门诊(包括其他疾病门急诊)的起付标准为50元。
2、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慢性病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统筹基金按下列比例报销:在市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的,报销60%,其中肺结核报销70%;在市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医疗的,报销15%;在指定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报销15%。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慢性病门诊(包括其他疾病门急诊)累计净报销限额为 1000元。
其中,上年度有效签约的参保人员,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因病致贫对象、享受基本生活费的困境儿童,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及以上的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在指定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规定慢性病药品的,报销40%。
上述四类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慢性病门诊(包括其他疾病门急诊)累计净报销限额再提高200元。上述人员有重叠的,累计净报销限额不得叠加享受。
3、参保人员长期(3个月以上)在市外的,可持社会保障(市民)卡或身份证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在备案地医保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慢性病门诊医疗的,报销60%,其中肺结核报销70%;在备案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慢性病门诊医疗的,报销15%。不再设置转外自理比例,起付标准和累计净报销限额与本市发生费用累计计算。
4、门诊慢性病病种属于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范围内的,参保人员要求按照门诊规定病种待遇享受的,其诊断标准、用药范围、报销比例等按照我市门诊规定病种的有关规定执行。
扩展资料
参照《浙江省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二点,规定病种。
省定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病种包括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冠心病、支气管哮喘、慢性肾脏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肝病、帕金森病、类风湿关节炎、阿尔茨海默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等12种常见慢性病。各设区市结合本地慢性病特点和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可自行增补常见慢性病病种。
参照《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第五十六条,医疗费的结算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直接联网的定点医药机构(含跨省和省、市“一卡通”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应由参保人员个人支付的医疗费和购药费,由参保人员直接与定点医药机构按规定结算;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由定点医药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由于系统故障等原因,参保人员未在定点医药机构实现直接刷卡结算的,由其全额支付后再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二)在非直接联网的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由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后再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三)定点医药机构涉嫌违规的,在调查、处理期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停支付其申拨的医疗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绍兴市人民政府 - 绍兴市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实施方案
参考资料来源: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 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指导意见
参考资料来源:绍兴市人民政府 - 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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