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补贴的十大慢性疾病包括哪些

国家补贴的十大慢性疾病包括:高血压合并症;脑血管意外偏瘫(脑出血或脑梗塞);冠心病(陈旧性心肌梗塞或合并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糖尿病(合并四肢动脉病变、肾病或视网膜病变);肝硬化失代偿期;血液(腹膜)透析门诊治疗;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非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肺源性心脏病(慢性心衰);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三级)。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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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1、关于国家慢性疾病补助有一定的政策要求,一般来说定点社区医院和定点专科一级医院慢性疾病起付标准是200元,二级医院慢性疾病起付标准是400元。同时慢性疾病起付标准以上,门诊慢性疾病最高支付限额下的医疗费用可以根据比例进行报销。

2、如果患有2种或是2种以上的慢性疾病,报销的时候一般遵循“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当支付限额确定后还能在这个基础上每人每一年支付限额增加200元。

3、门诊慢性疾病患者住院期间无法同时享受门诊医疗待遇,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会跟门诊医疗费用合并进行结算。

4、门诊中有特殊疾病患者,医疗报销执行的标准以就诊医院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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