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机构作为社会中介组织,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也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和违法代理,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词服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目前主要有中央投资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两类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1)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
按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甲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所有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乙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从事总投资5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预备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总投资2亿元人民币及以下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国家发改委负责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规定,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认定管理。
3)其他项目招标代理资格。除了中央投资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以外,法律法规对其他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已经没有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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