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老年人家庭赡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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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您有什么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提问

老人4个儿子,3个女儿,老伴已去世,涉及到拆迁农用田土地款,其中20年前左右3个儿子结婚老大分了老伴的地让他种,另外两个儿子分了两个女儿的地种

其中一个儿子没分

现在还有在世老人一个人的土地款,未分的土地的儿子要把在世老人的土地款归自己 刚好4个儿子一人一份,轮流赡养老人

但是之前很多年前分过地的三个儿子不同意,要把在世老人的土地款在一分4份才愿意赡养老人

分到土地的三个儿子说分给他们就是他们的了,没分到土地的儿子说之前分给你们是看你们没地让你们种让你们有东西吃又没说让你们卖

回答

子女对于老人是有赡养义务的,这是法定义务是不需要条件的,如果子女不赡养老人是可以起诉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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