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词性、词义上区别:
需要:动词应该有或必须有的。
须要:助动词一定要有。
2、从用法上区别:
“需要”强调对可见可感物件的要求,主体与客体之间有这要求与被要求,使用与被使用关系。
“须要”强调事理上的必要,一般不用在对具体物件的要求上。
3、强调重点不同
“须要”是“一定要”、“必须要”的意思。
“需要”常表示“应该有”或“必须有”的意思。
相关内容解释:
需要是指人体组织系统中的一种缺乏、不平衡的状态。需要一般具有对象性、阶段性、社会制约性和独特性特征。人类个体需要的产生,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主要有生理状态、情境和认知水平。根据不同标准,需要可以划分为不同种类。
须要:定要;应要。
来源:宋张载 《经学理窟·义理》:“然大义大节须要知,若细微亦不必知也。” 元 李寿卿 《伍员》第二折:“缓急间须要你支吾,可怜我孤身的躲难逃灾,更一家儿衔寃负屈。” 清李渔《奈何天·密筹》:“他若问我的虚实,你须要留心对他。”冰心《我的学生》:“幸而开刀经过良好,只是失血太多,须要输血。”
法律可以与应当的区别 一、“可以”与“应当” 我们国家的法律在法条中大部分是以法律规则形式出现的,“应当”与“可以”实际上就是法理上的强制性规则与授权性规则。在刑法与行政法上的“应当”与“可以”是最多的。其中又以刑法最为突出。刑法大篇幅的法条规定了应当如何,可以如何。分布在总则与分则中。 如以下法律条文: 《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解析:在法律用语中,“应当”的效力比“可以”高。所谓“应当”,是法定的必须如此,如果不如此就是违法,行为效力会受到影响。所谓“可以”,是授权性的规定,基本上可以等同于“有权”。 上述法条,简而言之,就是说在未成年犯罪进行量刑时,首先要考虑的情节就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也就是必须先在法定量刑情节中考虑从轻发落。而聋盲哑的人,因为是身体上残疾的,对其在量刑上进行适当的照顾,但是这个照顾要视具体情况和实际案件考虑的,因此规定了可以。也就是说不是一定要进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其刑罚的。 其实法律这样规定赋予了法官在量刑上自由裁量权,法官在量刑时,要考虑到具体案件的构成要件、社会危害程度、手段、目的、社会影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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