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生专家有很多并不健康,怎么看待呢?

我对养生用自目标,植物食类多吃,动物食类控制吃,高物质食类尽量不吃,素补比较安全,营养师也好,营养馆也好,营养补品都是经营性要挣钱,是美画语言,美画精神,要根据自己的经济需要而定,适可而止!

中国养生专家51岁归西,对此你怎么看?

他虽然是养生考家,只是养生理论知识多一些。有些理论不一定正确,因为许多都没经过严格的科学验证。养生是一门复杂的系统工程,因人而异。弄不好伪科学还伤害人。弄不好这位专家也可能进入误区或先天不足造成妖折。

如何辨别真实有益的健康养生和毫无意义的欺诈养生?区别是什么?

在现代浮躁的商品社会里,一些虚假的欺诈性的药品广告保健宣传,牛皮吹上天,疗效却很令人怀疑。电视上的保健药品广告和电线杆上的小广告一样,真实性大概连百分之一都不到。在这方面,我还是比较推崇历史沉淀下来的,经过历史检验的,老祖宗传下来各种保健中药品、健身功法,比如千年补肾名方六味地黄丸,补血圣药东阿阿胶,针灸保健等等,健身功夫太极拳(气功加拳法),保健气功六字诀、八段锦等,这些都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是中国人的根,在全世界日益重视传统天然药物,日韩抢注中国文化历史的今天,污蔑与贬低传统文化,把糟粕与精华一并抛弃的做法,无异于汉奸行为。

澄清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几个误区有哪些?

  澄清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几个误区如下;

(一)目的犯抑或是行为犯

对破坏生产经营罪是目的犯还是行为犯的争论,缘起于刑法条文中对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表述,即“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是属于犯罪目的还是犯罪动机倾向于认为破坏生产经营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都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而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为何。
  理由如下:首先,从法益的侵害程度来看,破坏生产经营罪侵犯的法益是具有经济利益的生产经营活动秩序,因此无论有没有犯罪目的,都不会影响行为对法益侵害的严重程度。其次,破坏生产经营罪中规定的“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虽然出现了目的两字,但通常来说,一个犯罪只有一个目的,而犯罪目的相同的情况下犯罪动机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因而更符合动机的特征而不是犯罪目的。
  

(二)破坏的生产经营是否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生产经营活动,是指一切生产、流通、交换、分配环节中的正常生产和经营行为。①破坏生产经营罪侵害的法益是生产经营的经济利益,那么生产经营活动就必须蕴含经济利益,也即该活动的价值能够用经济价值来衡量。
  如果该活动不蕴含经济价值,那么破坏这种活动,就无法计算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侵害后果不能表现为经济损失,侵害行为就无法构成财产犯罪。但是,虽然生产经营必然会产生经济利益,但这并不代表生产经营要以营利或者盈利为目的。只要这些活动符合生产经营的特征,就应当认定为是生产经营,受到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保护。
  即使生产经营产生的收益小于成本,或者是为公益目的而进行的生产经营,由于其生产经营本身还是创造了经济价值,也应当认定为是生产经营活动。本案中,重庆市建工集团爆破公司承建渝黔高速公路桥河互通式立交的行为虽说有公益的性质,但完全符合生产经营的特征,属于破坏生产经营罪要保护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生产经营本身是否需具备合法性

本罪保护的生产经营,是否包括非法的生产经营此问题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一般情况下不包括非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因为根据法律财产说,非法的生产经营活动由于不具有民法上的合法权利,破坏这些经营活动,即使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也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ⅲ另一种观点则根据经济的财

产说,认为破坏非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只要造成经营活动的经济损失,就成立财产犯罪。第一种观点的不合理之处在于根据民法上的利来判定行为的刑事责任。第二种观点让刑法摆脱民法的束缚,重视财产的经济价值,虽然具有一定合理性,但仍然有不完善之处。
  例如,非法制造毒品的地下工厂、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的地下工厂、强迫儿童劳动的“黑煤窑”,由于严重违背法秩序,难以为社会所容忍,具有强烈的反社会性,均属于严重犯罪活动,不应受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保护。也就是说,破坏生产经营罪中的生产经营并不要求全部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但该种生产经营不能严重违背法秩序,不能有严重的反社会性,不能是严重犯罪活动。
  
  

因此,如果生产经营行为本身是一个违背公序良俗、具有反社会性的自然犯的行为,那么一般来说该生产经营活动的秩序就不能得到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保护,因为对该生产经营的破坏保护了更优先的法益,这是刑法所允许的。而如果生产经营行为只是一个违反民事法律的违法行为或者是不具有反社会性、不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而且其行为也没有影响到公众利益,那么其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就应当受到本罪的保护,不能随意被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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